因雙方對是否解除合同以及解除合同的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故原告何某提出本案訴訟,請求解除雙方之間的租賃合同,並要求返還押金及1月24日至4月2日的租金共35萬元。
經過對案情的細緻梳理,承辦法官瞭解到涉案場地面積較大,涉及租金金額較高,原告方因無法復工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如繼續履行合同,將會對原告方造成巨大的損失,如立即解除合同,則被告方短期內無法將別墅出租給他人,將會遭受損失。
同時,鑑於原被告雙方都有較高的調解意願,承辦法官立刻組織庭前調解。在雙方對解除合同及違約責任約定不明、且出現不可抗力等因素的情況下,承辦法官基於公平原則對雙方當事人反覆釋法說理,希望雙方能夠相互體諒對方的困難,促成雙方各退一步、尋求共識、達成調解協議。
最終,原告何某同意繼續支付租金至5月,被告鄺某也同意解除合同;對合同解除後的細節問題(包括健身房內的游泳池拆除、物業費、水電費、器材搬離等內容),雙方也達成一致意見。
目前,疫情防控形勢持續向好,企業和個人的復工復產正有序推進。本案的高效調結,促成雙方及時止損,有效實現共贏的同時,對有效減少疫情給房屋租賃合同履行造成的影響,維護房屋租賃市場的健康發展,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具有重要的示範作用。
為減少和妥善處理涉“疫”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法官對合同當事人提出如下建議
1.及時通知,提供證明
如果房屋租賃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希望通過不可抗力尋求救濟,免除責任,應當將合同因疫情導致的履行障礙及時告知對方當事人,以儘量減少不可抗力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同時,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履行障礙的證明文件。
2.溝通協商,變更合同條款
建議合同當事人在疫情發生之後,根據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及時溝通協商,按照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變更合同條款或者簽訂補充協議,適當降低或免除疫情防控期間的租金或適當延長租期。
3.注意固定和留存證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主張變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對解除或變更的事實承擔證明責任。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中,無論當事人是援引不可抗力要求解除合同還是情勢變更原則要求減免租金,都應當對相關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具體到涉疫情案件中,當事人應當注意收集和留存有關疫情發展、防控措施以及造成合同履行障礙的證據。
4.謹慎合理選擇請求權基礎
對疫情性質的確定因個案的不同而存有差異,合同當事人在提起訴訟時,亦應謹慎選擇請求權基礎,充分考慮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進而確定是要求變更合同還是要求解除合同,防止請求權基礎選擇不當而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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