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為不定時工作制,法院判決用人單位無需支付加班工資

案情回放:

宋某2014年到巨力齒輪公司工作。2016年3月1日,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書面勞動合同,亦約定宋某月薪為1萬元。宋某在巨力齒輪公司處負責質量、技術、設備管理工作,2016年2月被任命為質量、技術、設備部長。

2016年12月23日,巨力齒輪公司認為宋某與其他公司串通損害巨力齒輪公司公司利益,要求宋某暫停工作,對公司進行解釋。

後宋某於2017年3月23日,通過郵政特快專遞向巨力齒輪公司郵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巨力齒輪公司未支付休息日及節假日加班工資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於2017年4月5日提起勞動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資。後該案進入一審、二審。

認定為不定時工作制,法院判決用人單位無需支付加班工資



巨力齒輪公司認為:

宋某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月工資1萬元,就是指全勤30天的工資。而且公司每年根據其工作情況給付10萬元補助,其工資為22萬元,不存在另外支付加班工資的問題。

認定為不定時工作制,法院判決用人單位無需支付加班工資


一審法院認為:

由於宋某負責巨力齒輪公司公司的質量、技術、設備管理,根據宋某的工作性質、工作崗位,其工作時間無法根據標準工時制進行計算,依據標準工時制計算加班工資也明顯不合理;且巨力齒輪公司公司雖未辦理不定時工作制審批手續,但宋某的工作性質、工作崗位符合不定時工作制特點,可以認定宋某實行的是不定時工作制。

另外,巨力齒輪公司向宋某支付的年底補助中雖未明確所包含的項目,但該補助對於一個企業來說應當已經考慮了宋某工作的性質、工作時間以及勞動強度等因素。

綜上,對宋某請求支付加班工資的主張不予支持。

認定為不定時工作制,法院判決用人單位無需支付加班工資



二審法院認為:

高級管理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加班工資爭議,用人單位雖未辦理不定時工作制審批手續,但高級管理人員的工作性質、工作崗位符合不定時工作制特點,依據標準工時制計算加班工資明顯不合理,或者工作時間無法根據標準工時制進行計算,可以認定高級管理人員實行的是不定時工作制,對其請求支付加班工資的主張不予支持。

本案中,根據上訴人宋某的工資標準及工作崗位等,可以認定其系巨力齒輪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雖然巨力齒輪公司未辦理不定時工作制審批手續,但宋某的工作性質、工作崗位符合不定時工作制特點,一審法院認定巨力齒輪公司對宋某實行的是不定時工作制,並無不當。


認定為不定時工作制,法院判決用人單位無需支付加班工資



周律師點評:

加班工資,在勞動訴爭領域是一個永恆的話題,各行各業無不存在加班現象。追討加班工資幾乎成為勞動爭議中必列的一個訴求。在訴訟中,加班工資的舉證責任並非一味的倒置給用人單位,而是要求勞動者要完成初步的舉證責任。因此,主張加班工資要結合掌握的證據以及工作性質內容來進行多重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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