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問題會被列入這次整治範圍?

煤炭資源領域專項整治進行時 | 哪些問題會被列入這次整治範圍?

煤炭資源領域專項整治進行時 | 哪些問題會被列入這次整治範圍?

內蒙古自治區作為全國煤炭大省,12個盟市中有11個分佈有煤炭資源,全區523處煤礦在2019年原煤產量突破10億噸,其中僅鄂爾多斯市煤炭產量近6.8億噸。2020年2月28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發出紀檢監察建議後,內蒙古自治區召開了煤炭領域違規違法問題專項整治工作會議,自治區黨委書記、人大常委會主任石泰峰出席會議並講話。根據會議精神,整治範圍包括違規違法獲取、倒賣、配置煤炭資源等等,那麼在煤炭領域,哪些問題可能會被列入這次整治範圍呢?

01 煤炭轉化項目兌現率方面:

我區對煤炭資源配置先後採取行政配置和市場化配置兩種方式,

該政策從2003年開始,到2004年提出堅持實行,再到2011年前轉化部分資源價款優惠50%,再到2011年5月11日後取消優惠、上調出讓收益單價,最後到2019年1月1日起徹底取消資源配置,自治區資源配置政策走了近20年,在此期間,湧現出大批配置資源企業,其中煤轉電、煤轉油、煤轉氣等大中型本土企業履行了轉化承諾,為當地就業、稅收和經濟發展作出了巨大的貢獻;但另外也不乏一些外地製造型企業以“高大上”項目配置取得資源後,去皮縮水,消極推進,無法兌現轉化率,甚至將到手礦業權牟利轉讓,剝離脫殼,不了了之,對此類問題將可能被這次整治重新評價,涉及的違規取得的煤炭資源甚至礦業權,均有可能被收回。

02 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繳納標準和資源儲量的確定方面:

2017年,國務院對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進行改革,開始將礦業權出讓環節的“探礦權採礦權價款”調整為“礦業權出讓收益”,收益金由中央與地方分按4∶6分享,目的是抑制私挖亂採、賤賣資源的行為;同時在礦業權佔有環節,將“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整合為“礦業權佔用費”,將依據佔地面積按年定額徵收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整合為根據礦產品價格變動情況和經濟發展需要實行動態調整的礦業權佔用費,其目的是防範礦業權市場中的“跑馬圈地”、“圈而不探”行為,以此提高礦產資源利用效率。現實中如探礦權範圍內配置資源以外的剩餘資源,該部分資源涉及的出讓收益配置資源的繳納標準執行還是要以公開、競爭的掛牌價格執行,仍然存在爭議;而對單純配置資源以及自有礦業權新增資源的情形下取得的資源量可能要按照新的標準進行確認。如因上述價和量的原因導致國家權益受損,主體單位可能要被要求重新確認和補繳。

03 取得滅火工程等災害治理項目方面:

東勝煤田由於賦存淺、露頭多,煤田範圍內普遍存在煤層自燃現象,其中10%為露頭煤自燃,90%為私挖亂採、老舊採空區遺留煤柱形成,燃燒不僅白白燒掉資源,且釋放出的有害氣體汙染空氣、破壞植被。自治區煤田地質局153勘探隊曾對此區域進行勘探並得知,僅東勝、準旗、達旗、伊旗火區達141處,且不斷蔓延擴大。因此,火區等災害治理於經濟、環境效益角度考量,亟待治理。但由於火區等災害治理範圍內資源難於準確定量,以及很多災害治理的緊迫性,又因開採工藝簡單,夾雜著滅火工程上手易、好入門、見利快等因素,良莠不齊的投資者容易在儲量、手續等方面走捷徑、佔便宜,甚至有媒體報道陝北地區不惜弄虛作假搞滅火,盜採資源。因此該方面在立項、審批、生產、驗收等環節都可能會作為突出問題被整治評價,如違規獲取火區,涉及的利益可能會被追繳。

04 國有礦業權轉讓方面:

國有礦業權轉讓除普遍遵循《礦產資源法》以及《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外,根據自治區2003年出臺《

內蒙古自治區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規則

》規定,國有資產產權交易可以通過拍賣、招標、協議等方式進行。但在實施過程中,因協議轉讓方式交易,其定價僅憑交易標的物的資產評估報告為依據甚至無任何作價依據就進行交易而遭質疑、飽受詬病;2008年國家頒佈《企業國有資產法》並規定“

國有資產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的以外,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國有資產轉讓應當以依法評估的、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認可或者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核准的價格為依據,合理確定最低轉讓價格。

顯而易見,該規定也並未完全實現競爭化交易。直至2016年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頒佈的

32號令,才嚴格限制了國有資產交易的協議轉讓方式僅適用於國有資本的主體之間,國有資產產權交易實現了市場化和競爭化。因此,20年來的政策法律完善與20年來的國有礦業權轉讓事實之間,一路相隨,但勢必會出現政策標準與實踐操作的不一的尷尬現象

,國有礦業權轉中出現瑕疵屬實在所難免。不過我們需要注意的是,此種風險發生在礦業權的轉讓環節而非出讓環節,嚴格的講它屬於出讓完成後的商業轉讓行為,因此後果會導致直接責任人員被問責。

05 交易環節涉稅方面:

由於煤炭資源的特殊性以及交易熱度的上行,鄂爾多斯地區煤炭等企業關於探礦權、採礦權以及控制礦業權人的股東股權,無論因為分立合併,還是政策性整合、市場化的併購重組,除本地區成規模、專業化的煤炭企業外,大多數小型煤礦都在頻繁的發生著礦業權交易或礦業權企業的股權交易。過程中,無論是出於私利的考慮、還是稅務風險意識的不足的原因,對於在此類交易中涉及的稅務風險考慮不足或輕信能夠避免,為少徵稅款絞盡腦汁,以陰陽合同、明包暗賣、明租實轉、無期限託管等等類似手法變相轉讓採礦權,以實現偷逃稅款的目的,對此,在專項整治中,可能會面臨欠繳、偷逃稅款及滯納金的追繳。

06 能源、環評、水土、林業資源等行政監管失職方面:

煤炭企業的生產經營涉及監管部門眾多,各部門之間的行政依據以及角度不同,可能會造成銜接不暢、甚至本末倒置的事件。一些短期投資的煤炭企業主只追求煤炭價格高點,以最快手段實現開挖、回填,急功近利有恨不得殺雞取卵的想法,因此會在應付監管方面下功夫,對國家層面關注的關係民生的例如環境影響方面,未加重視。最終可能導致監管失職的行政部門要被問責。

07 公職人員及其配偶、子女、特定關係人獲取涉煤利益方面:

對涉及煤炭資源領域的領導幹部和公職人員,及其配偶、子女,違規經營煤企,違法獲取資源、獲取利益,可能會被要求依法依規進行清退和追繳。

關於在自治區煤炭資源領域違規違法問題

專項整治工作中受理信訪舉報的公告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有關紀檢監察建議,按照自治區黨委、政府部署要求和自治區煤炭資源領域違規違法問題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充分發揮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執紀執法職能作用,紮實推進專項整治工作,從即日起,自治區紀委監委全面受理關於煤炭資源領域違規違法問題的信訪舉報,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受理範圍

反映黨組織和黨員、幹部以及監察對象自2000年以來在煤炭資源領域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具體包括:


一是反映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領導幹部違規顯名或者隱名投資入股煤礦的問題線索


二是反映黨政領導幹部利用職權為其近親屬或特定關係人謀取非法利益以及官商勾結、索賄受賄、為不法礦主充當“保護傘”等問題線索


三是反映政府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煤炭資源領域規劃立項、項目配置、礦業權出讓、煤炭資源整合和兼併重組、環境影響評價、礦業權辦理、礦業權收益處置等工作中的違紀違法問題線索


四是反映政府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日常監管、打擊違法違規生產、行政執法等工作方面失職瀆職、濫用職權等問題線索


五是煤礦安全事故背後的失職瀆職、腐敗問題線索


六是其他涉煤領域問題線索


二、舉報方式

來信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北街青城巷1號 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信訪室收 郵編:010015


來訪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北街青城巷1號


舉報電話:12388(全區統一舉報電話,在區外撥打時請加撥區號)


網絡舉報:neimeng.12388.gov.cn


歡迎社會各界、廣大人民群眾如實反映、積極提供煤炭資源領域的違紀違法問題線索。自治區紀委監委將對舉報人和舉報內容嚴格保密,依法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


中共內蒙古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

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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