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訴訟代理人進行行政訴訟應符合哪些法定條件


委託訴訟代理人進行行政訴訟應符合哪些法定條件


很多當事人因缺乏法律知識,不瞭解行政訴訟程序,通常需要委託他人為其提供法律幫助代為訴訟。哪些人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當事人有必要了解、知曉,否則將難以有效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甚至影響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

近日,蕭縣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行政案件,因原告耿某委託的訴訟代理人不具備訴訟代理人法定條件,未能參加案件的審理。

蕭縣法院依法對原告耿某訴蕭縣某鎮政府、蕭縣某服務中心確認行政徵收行為違法一案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庭審前在對當事人身份進行核對時,耿某提交了其委託陳某為訴訟代理人的授權委託書及陳某身份證複印件,但未提交陳某與耿某系近親屬關係的證明,亦無耿某所在單位、社區及有關團體推薦函,陳某也未提交其具有法律執業資格的證明材料。經審查,陳某為某大學法學教授,與耿某無近親屬關係,也不在同一社區居住及同一單位工作,亦無有關社會團體的推薦。陳某作為耿某訴訟代理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十二條、三十三條規定,合議庭決定陳某不能參加本案訴訟活動。

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十二條規定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係的職工,可以當事人工作人員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以當事人的工作人員身份參加訴訟活動,應當提交以下證據之一加以證明:(一)繳納社會保險記錄憑證;(二)領取工資憑證;(三)其他能夠證明其為當事人工作人員身份的證據。第三十三條規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有關社會團體推薦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社會團體屬於依法登記設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記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組織;(二)被代理人屬於該社會團體的成員,或者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位於該社會團體的活動地域;(三)代理事務屬於該社會團體章程載明的業務範圍;(四)被推薦的公民是該社會團體的負責人或者與該社會團體有合法勞動人事關係的工作人員。專利代理人經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推薦,可以在專利行政案件中擔任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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