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诗词爱好者的官司惊动全国人大

两个诗词爱好者的官司惊动全国人大

“北”字在诗词中经常被使用,古代有诗“北方有佳人,遗世而独立,一顾倾人城,再顾倾人国”。

“雁”字也是北方的鸟类,“问世间情为何物,直教人生死相许”这句诗的创作灵感,就是来自于北雁南飞。

“云”字是云彩,且在古诗词中频频使用,如“半亩方塘一鉴开,天光云影共徘徊。

“依”则来自《诗经》中的“昔我往矣,杨柳依依”。

“北雁云依”四个代表美好的字组合起来,且取自四首著名的中国古典诗词,如果用作姓名,寓意着本身就是诗词爱好者的父母对女儿的美好祝愿。

但这两位诗词爱好者没想到的是,他们凭个人喜好愿望并创设的姓氏竟然惊动了全国人大,而且全国人大为此专门出台了个司法解释。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该立法解释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最高法院据此在给山东省高级法院的批复中认为:公民选取或创设姓氏应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者创设新的姓氏,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这个全国人大的司法性文件、最高法院的批复都与一个叫“北雁云依”的女孩有关。这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7年11月15日发布的指导案例89号:“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

“北雁云依”出生于2009年1月25日,其父亲名为吕晓峰,母亲名为张瑞峥。因酷爱诗词歌赋和中国传统文化,吕晓峰、张瑞峥夫妇二人决定给爱女起名为“北雁云依”,并以“北雁云依”为名办理了新生儿出生证明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2009年2月,吕晓峰前往燕山派出所为女儿申请办理户口登记,被民警告知拟被登记人员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即姓“吕”或者“张”,否则不符合办理出生登记条件。因吕晓峰坚持以“北雁云依”为姓名为女儿申请户口登记,被告燕山派出所遂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于当日作出拒绝办理户口登记的行政行为。

该案经过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雁云依”法定代理人吕晓峰在庭审中称:其为女儿选取的“北雁云依”之姓名,“北雁”是姓,“云依”是名。

因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该案于2010年3月11日裁定中止审理,中止事由消除后,案于2015年4月21日恢复审理。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5日作出(2010)历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北雁云依”要求确认被告燕山派出所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姓名办理户口登记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并送达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本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本案不存在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或者选取法定扶养人以外的抚养人姓氏的情形,案件的焦点就在于原告法定代理人吕晓峰提出的理由是否符合上述立法解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首先,从社会管理和发展的角度,子女承袭父母姓氏有利于提高社会管理效率,便于管理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对姓氏使用人的主要社会关系进行初步判断。倘若允许随意选取姓氏甚至恣意创造姓氏,则会增加社会管理成本,不利于社会和他人,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的良性管控,而且极易使社会管理出现混乱,增加社会管理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其次,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名”中的“姓”即姓氏,主要来源于客观上的承袭,系先祖所传,承载了对先祖的敬重、对家庭的热爱等,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而“名”则源于主观创造,为父母所授,承载了个人喜好、人格特征、长辈愿望等。公民对姓氏传承的重视和尊崇,不仅仅体现了血缘关系、亲属关系,更承载着丰富的文化传统、伦理观念、人文情怀,符合主流价值观念,是中华民族向心力、凝聚力的载体和镜像。公民原则上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反之,如果任由公民仅凭个人意愿喜好,随意选取姓氏甚至自创姓氏,则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再次,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属于民事活动,还应当遵守《民法总则》第八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通常情况下,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的行为,主要存在于实际抚养关系发生变动、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个人人格尊严等情形。本案中,原告“北雁云依”的父母自创“北雁”为姓氏、选取“北雁云依”为姓名给女儿办理户口登记的理由是:“北”,山东地属北方,古代有诗“北方有佳人,遗世而独立,一顾倾人城,再顾倾人国”;“雁”是北方的鸟类,“问世间情为何物,直教人生死相许”这句诗的创作灵感,就是来自于大雁;“云”是云彩,且在古诗词中频频使用;“依”则来自《诗经》,“昔我往矣,杨柳依依”。“北雁云依四字,取自四首著名的中国古典诗词,寓意父母对女儿的美好祝愿”。此理由仅凭个人喜好愿望并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不符合立法解释第二款第三项的情形,不应给予支持。

北雁云依案件发生在2009年,这个案子始于为一个刚出生的婴儿取名,但其发展到最后已与这个孩子无关。因为它关乎着公民的基本权利——姓名权。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受宪法保护。关于姓名权的案子在我国的司法史上虽然不多,但这样的案子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就可能成为舆论焦点,比如齐玉苓案(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冒名顶替上学,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赵c案(自1986年7月18日赵C在鹰潭出生后就以此为姓名。2006年8月因考上大学的赵C到鹰潭市江边派出所换第二代身份证时被告知名字里面不能有“C”字而成讼)。事实上,所有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件都是观察国家司法、法治的重要窗口。

无独有偶,日本一间软件公司社长青野庆久因为2001年结婚时选择登记为妻子的姓氏西端,因此户籍名为西端庆久;但在日常生活跟工作上都还是使用旧姓青野,这样的情况让他在持有股票的名义及公司事务的记载上造成困扰。他认为户籍法规定,日本人如果跟外国人结婚,夫妻双方可以选择不同姓氏;但日本人跟日本人结婚的话,却不能选择不同姓氏,已违反宪法明定的“法律之下人人平等”原则,提起诉讼要求国家给付220万日元的赔偿金。2019年3月25日,东京地方法院做出青野等人败诉判决。早在2015年日本最高法院曾有判决指出,夫妻同姓制度在社会已是固定看法,让家族只有一个称呼有其合理性,认为民法的夫妻同姓规定并未违宪。

北雁云依案的起因看似不起眼,但正如媒体所说,惊动了最高法,也惊动了全国人大。2009年12月17日,吕某以被监护人“北雁云依”的名义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后,这一争议由地方法院请示至最高人民法院,其后又提交至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释法。从基层人民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个案子走了一个漫长的程序,而所有这一切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对相关问题的慎重。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强人权法治保障。而人权法治保障的核心就是司法机关要认真对待公民权利。姓名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司法判决要于法有据。而凡属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件,在相关法律规定不是很明确、容易产生歧义的情况下,只有作为最高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权对相关法律问题作出合宪性解释。这并不是一个小案件惊动了高层,而是体现了法治的要求、法治的精神。权力是法律赋予的,所有的权力也都是有边界的,只有依法行使权力,我们才称得上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

正如公众担心的那样,一些父母为孩子取名太过任性。比如不久前媒体报道的“王者荣耀”“谢祖隆恩”等等。固然,这些父母可以给自己找借口说“法无禁止即可为”,一旦他们在登记时与公安机关产生矛盾,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我国的司法机关就有先例可循了。因为权利无小事,慎重对待权利正是司法的品格。北雁云依案不是一个小案,它折射出来的是司法机关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中国司法的日益成熟与自信。

2019年8月28日,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网安部门民警发现,一张印有“韦我独尊”姓名页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在微信群和微信朋友圈大量转发,引发大量网民围观、炒作,以及相关媒体的关注,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掌握情况后,民警立即联合户政部门、拉堡派出所开展调查,发现户政人口登记系统中没有登记有“韦我独尊”这个居民的名字,户口页上的名字有明显修改痕迹。当天16时许,民警依法传唤该微信号使用者男子韦某(现年31岁,柳江区拉堡镇人),到拉堡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民警询问,韦某陈述,其于8月22日到拉堡派出所户籍窗口给儿子上户口,取名“韦某翔”。回家后,韦某觉得儿子的名字不够霸气,最终想到“韦我独尊”这个名字。

8月23日晚,韦某将儿子的一张常住人口登记卡、一张出生医药证明拍照发到某网站,付费在网上请人把两张相片上的名字“韦某翔”修改成“韦我独尊”,然后发到微信朋友圈,附上“名字虽然有点霸气,但是依然希望你要坚强”等文字。事后引发朋友圈里面的大量网友围观、评论、转发,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鉴于韦某虚构事实、哗众取宠的行为已经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柳江警方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这种PS姓名的行为确实是有点过分,但如果你了解“北雁云依”案件,你就知道肯定是虚假的。一定是虚假的东西传播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目前尚值得商榷。就像这张韦小宝的身份证一样,你认为构成寻衅滋事么?其实,我一直认为叫“韦我独尊”似乎并无不妥,因为符合上述解释的理念。其实,如果韦先生看到我的文章,可否给儿子干脆直接命名为“韦我独尊”,如果公安机关不同意,则来个“韦我独尊”诉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拉堡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最终请司法机关来确定“韦我独尊”到底是不是合适,或许也会给中国贡献一个经典指导案例,这才是法治的公民意识。

两位诗词爱好者为中国司法创造了一个经典判例,这正是:

凤凰台上凤凰游,凤去台空江自流。

吴宫花草埋幽径,晋代衣冠成古丘。

三山半落青天外,二水中分白鹭洲。

总为浮云能蔽日,长安不见使人愁。

2020 年4 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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