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楊更應學會尊重規則

北京時間2月28日,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正式發佈世界反興奮劑機構訴中國游泳運動員孫楊和國際泳聯案的聽證會裁決結果,孫楊被禁賽8年,即日起生效。根據規定,如果對此次裁決結果不滿,可於30天內提出上訴。不出意外,瑞士聯邦法院不會推翻CAS的裁決,也就意味著孫楊將會被禁賽八年。

群情激奮,可以理解。

規則至上,還需冷靜。

目前CAS僅僅給了一個通稿,詳細的裁決還沒有公佈。該新聞通稿僅有英文(英文通稿附後),針對比較核心的問題有一些表述,或許可以參透。

(1)禁賽是因為什麼?

(2)為什麼會禁賽八年?

(3)之前的獎牌會受到影響嗎?

本次仲裁是WADA向CAS提起,被仲裁的對象是孫楊和國際泳聯。WADA的核心訴求是:

(1)認定孫楊蓄意拒絕提供樣本採集

(2)請求對孫楊2~8年的禁賽。

其一,禁賽是因為什麼?

仲裁庭認為:檢測人員完全遵守ISTI設定的執行要求。但是運動員,即使按照運動員的觀點---- 收集程序不符合ISTI的要求,也沒有足夠有說服力的理由可以破壞標本、拒絕檢測程序。在這裡,仲裁庭還不厭其煩的繼續論述:提供標本、質疑身份但是提供完好標本是一回事;破壞標本容器並致使以後再無檢測的可能則是完全另外一回事。

禁賽的原因是因為孫楊拒不配合反興奮劑檢測。那麼孫楊的抗辯理由是否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綜合孫楊律師的部分信息披露以及公開的新聞報道(未必那麼精準),還有聽證會旁聽人員的文稿,孫楊的答辯理由大約有如下三方面:

(1)檢測程序不符合標準。具體而言是檢測人員的資質問題。孫楊依據的一份指導性文件《ISTI血樣採集指南》,而WADA的依據是ISTI的文件。孫楊依據的文件幾乎可以斷定這是一個指導性的最佳操作模式的文件,而不是官方的具有強制力的規則文件。而本案中WADA有利的證據是:專家證人的出席。專家證人論述了ISTI的規則和血樣採集指南的關係。

而對孫楊最不利的證據是WADA拋出了兩個致命問題:

第一,許多年來,我們都是這樣做的,不管是哪個國家的運動員,不管檢測人員是來自哪個國家。也就是說:實踐層面形成了共識。

第二,孫楊作為一個有十幾年比賽經驗、經歷過幾十次反興奮劑檢測的運動員,一直都清楚這樣的流程,並且都在配合,僅僅就在本次,孫楊質疑其程序,並採取了破壞性的方式導致WADA無法得到標本。針對上述兩個問題,孫楊和國際泳聯的回應確實顯得蒼白無力。

特別是,仲裁庭詢問孫楊是否熟悉該規則和實踐層面的要求?孫楊回答,並不熟悉IDTM。毫無疑問,這樣的回答對孫楊是非常不利的。據此,孫楊的抗辯理由不夠充分。

(2)當時的情形不完全是孫楊的決定,是一個團隊的決定,特別是隊醫的建議。但是該理由也被WADA擊潰,即:孫楊團隊的決定某種程度上就是孫楊的決定。因為這是一個合作很久的團隊,存在明確的合同法律關係(某種程度上,有代理的角色)。

當然,這條抗辯理由某種程度上可能減輕孫楊的過錯(如果他確實存在過錯的話),至於減輕的程度有賴於仲裁庭的綜合考量。當然其代價恐怕是孫楊團隊的人員受到嚴厲的處罰,甚至會有某些針對運動員的團隊規定會陸續出臺。

(3)FINA提出“違憲性”,即:WADA對ISTI 5.3.3條的解釋違反了瑞士法。目前暫無詳細的法條和論述。但是從專業角度解讀,我傾向於認為:可能性極低。因為這將從根本上動搖WADA的合法性,其之前的工作會受到強烈質疑,其之後的工作將無法開展。同時,違憲性是一個龐大宏觀複雜的命題,遠遠超過了本次的仲裁範圍,該抗辯理由很難被認定為有效。

其二,為什麼會禁賽八年?

2014年6月,運動員曾有破壞反興奮劑規則的事件(事件簡要回顧:WADA將某藥品新進列入興奮劑類,但是我國並沒有在國內的禁藥目錄中及時更新,導致孫楊誤服藥品。)所以禁賽八年是不得已的一個決定,因為這是第二次破壞規則。

特別需要說明: WADA的訴求是2~8年,頂格處罰,仲裁庭最後的意見是8年!

其三,之前的獎牌會受到影響嗎?

2018年9月,孫楊的檢測為陰性,後續時間內也沒有證據表明其使用興奮劑,故孫楊的所有的獎牌都將繼續保留。

有關細節,建議等待最後的裁決書。如官網沒有及時公佈,我會向CAS申請索要。

僅僅從法律層面,孫楊團隊的還存在如下不妥行為:

(1)翻譯問題導致聽證會出現中斷。翻譯人員是孫楊團隊自己選擇的,出現這樣的問題,毫無疑問是極不專業的做法。當然鑑於“程序合法”,CAS給予了足夠的便利。其核心目的,第一是調查事實真相;第二恐怕還是為了在程序環節沒有瑕疵。因為該仲裁裁決可以上訴的瑞士聯邦法院申請撤銷,但是原則上,聯邦法院僅僅對程序事項進行審查,不會介入實體調查。

(2)規則難以推翻。國際泳聯是和孫楊站在一起的,但是WADA是一個獨立的第三方機構,在全世界範圍內肩負著反興奮劑的重任,其權威性、獨立性、客觀性一直以來受到普遍認可。反興奮劑的大量的規則都是WADA主導或者參與制定的。從這一點來說,WADA具有天然的優勢:其證言更有說服力。

孫楊和FINA沒有找到足夠權威的專家證人來論述規則,而僅僅從現場的證人證言來討論,缺乏說服力。只有專家證人才能對抗規則的制定者,尋找突破口。證人證言一直以來其證據效力比較不確定,更何況現場證人大多和孫楊方有利益關聯(團隊人員,其母親)。

(3)聽證會前後過於高調。審慎的對待本次仲裁是才是正確的態度,積極的對外表態固然會給仲裁方一定的壓力,但是也會給對方更加堅定的信心。本次仲裁共有三方:WADA,FINA和孫楊。其他兩方都是組織,發表言論非常謹慎,惜字如金。而作為當事人的孫楊過於高調的做法,對問題的解決毫無益處。

(4)理性客觀的看待本次仲裁。WADA的仲裁請求是禁賽2~8年,或許在仲裁裁決出來之前,孫楊團隊可以和WADA進行有效的溝通,(FINA甚至可以替代出面,畢竟本次仲裁的被仲裁方是:FINA和孫楊)從而達成某種共識,畢竟運動員的運動壽命是最重要的。

某種程度的妥協達到各方利益的合理化才是最佳方案。孫楊團隊的高調言論,極具攻擊性的言辭可能阻斷了合理的溝通,進而導致現在的被動局面。

任何衝突都不是單純的法律問題,孫楊興奮劑事件應該帶給我們更多的思考。:

(1)規則的理解非常重要。如果說2014年的孫楊興奮劑事件是個人和國家層面交織的綜合結果,那麼本次事件可以說是孫楊及其團隊承擔全部責任。針對標本採集人的資質提出質疑,是否是拒絕檢測的有足夠說服力的理由,以及檢測取樣後暴力方式破壞樣本。

在做出暴力破壞標本時,是否會想到由此引發的嚴重後果?特別是有2014年的興奮劑事件後,運動員是否可以承受由此帶來的完全不可預測的惡性後果?

(2)我們不推崇任何形式的陰謀論。我國整體的反興奮劑工作非常出色,但是確實還存在不足。有人說,興奮劑問題向來就是貓和老鼠的遊戲。游泳更是興奮劑的重災區,退一步說:即便不少國家的運動員被爆出服用興奮劑,那也不能成為我們嗑藥的理由。目前沒有證據證明此次裁決是針對某個人或者某項運動的打壓。

(3)規則是大家制訂的,也需要大家共同遵守的,這是一種契約精神。其實,或許沒有足夠好的規則,但是公開透明,尺度統一的規則就是好的規則。不管是中國運動員,還是中國企業很多吃過大虧,因為不能充分了解規則。沒有人、沒有國家是孤島,在群情激奮之後,我更希望我們冷靜的看待個體事件,“知恥而後勇”、“學,然後知不足”,這樣才能在國際事務中處在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中。

中華民族應該具有這樣的特質:有接受失敗的勇氣,坦然面對;有破壞規則的實力,卻嚴謹遵守;有再度崛起的自信,放眼未來。

孫楊更應學會尊重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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