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有新證據推翻原判決,超過再審的法定期間也不能啟動再審

正文

▌裁判要旨

鑑於二審判決2005年12月27日就已經作出,則楊振武早就應當知道訴爭貸款未償還的事實,至其2019年申請再審,早已經超過申請再審的法定期間。綜上,即使楊振武提交的《貸款催收通知書》真實合法,無論永昌信用社於2019年5月20日向楊振武催收貸款時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本案均不宜啟動再審程序。


▌裁判日期:2020年4月9日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號:(2020)最高法民申1092號


▌裁判主文

本院經審查認為,楊振武的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案涉貸款發生於1992年,於1993年到期。程長樂於1997年承諾代為償還楊振武尚欠37萬元貸款本金及35.3萬元利息。但楊振武提交的《貸款催收通知書》形成於2019年5月20日。單憑《貸款催收通知書》記載的催收時間,永昌信用社催收貸款時,已經遠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如果永昌信用社起訴請求楊振武償還貸款,楊振武可以其起訴超過訴訟時效期間進行抗辯。如果永昌信用社能夠證明其一直在向楊振武主張該貸款債權,且每次主張均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間,鑑於二審判決2005年12月27日就已經作出,則楊振武早就應當知道訴爭貸款未償還的事實,至其2019年申請再審,早已經超過申請再審的法定期間。綜上,即使楊振武提交的《貸款催收通知書》真實合法,無論永昌信用社於2019年5月20日向楊振武催收貸款時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本案均不宜啟動再審程序。楊振武提交的證據亦不足以證明,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故楊振武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楊振武的再審申請。


附: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 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 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 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 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 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 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 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 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 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 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零五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三百九十五條 

當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訴訟法和本解釋規定的申請再審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再審。
當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不成立,或者當事人申請再審超過法定申請再審期限、超出法定再審事由範圍等不符合民事訴訟法和本解釋規定的申請再審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即便有新證據推翻原判決,超過再審的法定期間也不能啟動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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