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最新條例!正在徵求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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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唐山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

(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

通 知

為了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和管理,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公眾健康,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按照唐山市人大常委2020年度立法計劃,市司法局會同市生態環境局起草了《唐山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反饋意見:

(一)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唐山市西山道7號唐山市司法局(郵政編碼:063000),並請在信封上註明“徵求意見”字樣。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email protected]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0年5月10日。

唐山市司法局 唐山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4月8日

唐山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和管理,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公眾健康,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條例》《河北省水汙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科學規劃、防治結合、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和管理工作,應當將飲用水水源保護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水資源綜合規劃,加大對飲用水水源保護的投入,並將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區)管委會的指導下,根據本地實際,組織開展本轄區內飲用水水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資源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汙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住房與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誰受益、誰補償,誰保護、誰受償”的飲用水水源保護生態補償機制。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飲用水水源保護的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提高社會公眾自覺保護和參與治理的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的公益宣傳,對危害飲用水源水質的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飲用水水源的義務,有權對汙染飲用水水源、破壞飲用水水源保護設施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

第二章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和調整

第九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和調整,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區)管委會提出方案,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跨縣(市、區)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後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會)向社會公告。

除因飲用水水源功能發生變化、水質不能滿足飲用水要求、飲用水水源安全受到威脅等原因確需調整外,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一經劃定不得調整。

第十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誌。

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應當設置隔離設施,實行封閉式管理。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改變、破壞、移動前款規定的隔離設施、地理界標和警示標誌。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准保護區內採取相應的工程措施或者建設水源涵養林、護岸林和人工溼地等生態保護措施,保護飲用水水源水質。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設飲用水應急水源或者備用水源,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開展區域聯網供水,保障應急狀態下的飲用水供應。

第三章 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

第十三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汙口。在保護區周邊新建排汙口,應當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汙染。

第十四條 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二)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可能汙染飲用水水源的行為或活動;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十五條 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汙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二)從事網箱養殖、坑塘養殖;

(三)從事經營性畜禽養殖活動;

(四)從事經營性取土和採石(砂)等活動;

(五)堆放、貯存、處置工業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汙染物;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十六條 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擴建對水體汙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項目,不得增加排汙量。

向准保護區內排放汙水,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當排放總量不能保證保護區內水質符合規定的標準時,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排汙單位削減排汙總量。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實行飲用水水源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飲用水水源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

第十八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飲用水水源安全保障規劃,負責水資源及河道、湖泊、水庫的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資源的破壞、汙染和水土流失。

水庫管理機構負責庫區以及輸水河道範圍內汙染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以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生態環境建設與養護工作。

第十九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飲用水水源地環境質量監測和評估,定期發佈水質信息;及時調查、處理影響和可能影響飲用水水源水質的汙染物排放行為。

第二十條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供水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監督指導供水單位在供水水質、水壓檢測等方面的工作,並向社會公開出廠水水質安全狀況信息。

第二十一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優先考慮飲用水水源保護,控制保護區內的規劃用地和項目建設,及周圍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的審批和管理,防止水土流失和汙染水源。制定和實施保護區水源涵養林發展和利用規劃,以及相關植被保護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對種植業、畜禽養殖業、漁業活動和水產養殖汙染飲用水水源的監督管理,防止農藥、化肥、農膜、畜禽糞便汙染飲用水水源。

第二十三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執行情況,對管網末梢水進行定期監測,並對水質信息進行公開。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在劃定、調整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通行區域或者指定劇毒化學品運輸車輛線路時,應當避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確實無法避開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陡河水庫水源地保衛支隊負責掌握陡河、邱莊兩水庫環境汙染動態,及組織、指導、協調偵辦涉及水庫水源犯罪的刑事案件,負責針對陡河、邱莊兩水庫內的非法養殖、捕撈、排汙、盜水等違法行為的日常行政執法。

第二十五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監督建設單位或者管理單位對穿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主要公路、橋樑設置隔離防護設施和事故應急處置設施。

第二十六條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各級各部門應對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飲用水水源突發事件,組織編制應急預案,指導協調應急救援,綜合研判突發事件發展態勢並提出應對建議,協助相關部門進行事故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第二十七條 飲用水供水單位負責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質檢測工作,設置監控設施,進行實時監測。發現取水口水質不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或者出水口水質不符合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應當及時採取相應措施,並向供水主管部門報告。供水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通報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衛生健康、水行政、應急管理等部門。

飲用水供水單位應當對供水水質負責,確保供水設施安全可靠運行,保證供水水質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二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村(居)民委員會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日常巡查,發現問題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汙染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組織編制飲用水水源汙染事故應急預案,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物資,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第三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飲用水水源汙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採取應急措施,並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接到報告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和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採取應急措施,及時處理。

第三十一條 發生飲用水水源汙染事故後,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啟動飲用水水源汙染事故應急預案;導致飲用水供應停止的,應當啟動供水保障預案。跨行政區域的,還應當通報相關地方人民政府。

第三十二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准保護區內發現的不能確定責任人的汙染源,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區)管委會組織有關部門予以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陡河水庫管理處、陡河水庫水源地保衛支隊對陡河水庫庫區以及輸水河道範圍內危害飲用水水源安全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的,規模化養殖場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其他經營性畜禽養殖活動,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的,由自然資源與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各縣(市、區)、開發區(管理區)生態環境分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九條 負有飲用水水源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事實涉及的金額、違法事實的情節、違法事實造成的後果等,符合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刑事立案追訴標準,依法需要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的,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

在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經作出的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決定的,不停止執行。

第四十條 負有飲用水水源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法行為造成飲用水水源汙染的,應當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飲用水水源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用於集中式供水的地表、地下生活飲用水水源。

本條例所稱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是指為防治飲用水水源汙染、保證水源環境質量而依法劃定,並實施保護和管理的一定面積的水域和陸域。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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