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5”專欄】國家安全教育日系列宣傳(一)

一、什麼是國家安全,包括哪些內容?

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當代國家安全包括11個方面的基本內容,即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核安全。

二、為什麼要制定《國家安全法》?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1條規定,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保護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制定《國家安全法》。

三、維護國家安全的核心是什麼?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2條規定,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維護國家安全的核心是維護國家核心利益和其他重大利益的安全,包括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以及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的安全。

四、什麼是國家安全戰略?

答:國家安全戰略,是關於國家安全的綜合性的指導方略,是運用綜合國力維護國家安全利益的總體構想,既包括傳統的軍事戰略,也包括政治、經濟、科技、文化、信息、資源、生態等各方面涉及國家安全問題的籌劃。根據《國家安全法》第6條規定,國家制定並不斷完善國家安全戰略,全面評估國際、國內安全形勢,明確國家安全戰略的指導方針、中長期目標、重點領域的國家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同時,《國家安全法》第47條規定,各部門、各地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貫徹實施國家安全戰略。2015年1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國家安全戰略綱要》,這是有效維護國家安全的迫切需要,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

五、《國家安全法》對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的職責有哪些規定?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5條規定,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國家安全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研究制定、指導實施國家安全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統籌協調國家安全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推動國家安全法治建設。這裡的“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就是指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什麼時候頒佈的?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8號公佈施行過一部國家安全法,主要是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履行的職責特別是反間諜工作方面的職責。但隨著國家安全形勢的發展變化,這部法律已難以適應全面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的需要。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相應廢止了1993年2月22日通過的國家安全法。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9號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七、“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的由來?

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是為了增強全民國家安全意識,維護國家安全而設立的節日。

2015年7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規定,每年4月15日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

八、在國家安全工作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哪些行為將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13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國家安全活動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其中濫用職權,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出法定職權,決定或者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在行使職權時,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不正確地履行職責,或者違背法定程序、目的隨意或過度地行使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為。翫忽職守,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負責任,怠於履行法定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為。簡單說就是,對於自己應當履行的,而且也有條件履行的職責,不盡到自己應盡的職責義務,馬馬虎虎,草率從事,敷衍塞責,甚至違令抗命。徇私舞弊,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出於私情、私利的考慮,違背事實和法律,採用欺騙等手段,該為不為,或者不該為而為之,或者枉法作出處理決定,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九、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有哪些?

答:《國家安全法》基於國家安全外延和內涵大大拓展的實際,突出國家安全的總體性特點,規定了各領域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任務,以體現構建國家安全體系的要求。在立法中明確國家安全各領域重點任務,有助於調動國家各種力量和資源,形成維護國家安全的整體合力。因此,《國家安全法》第2章依次明確了政治安全、人民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金融安全、資源能源安全、糧食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網絡與信息安全、社會安全、生態安全、核安全、外層空間及國際海底區域和極地安全、海外利益安全等領域的重點任務,基本覆蓋了涉及國家安全的領域;同時,提出“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發展利益的需要,不斷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為將來可能變化的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留出了必要空間,體現了動態性、開放性。

十、《國家安全法》對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予以表彰和獎勵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12條規定,國家對在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給予表彰和獎勵。據此,表彰和獎勵的對象是“在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維護國家安全,是一國公民、組織的光榮使命,也是義不容辭的法定義務。維護國家安全工作,指的不僅僅是國家安全機關所從事的特定工作,每個個人、組織都會不同程度上涉及與國家安全相關的事務,因此,維護國家安全要堅持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充分發揮專門機關和其他有關機關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能作用,廣泛動員公民和組織,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從個人、組織的角度來說,應當積極主動地參與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作出自己的貢獻。所謂“突出貢獻”,是指做出了明顯高於常人的、超越一般的成就,其行為可以作為正面榜樣予以樹立以激勵他人,能夠產生較大的社會影響。國家根據其貢獻的大小給予不同的榮譽或者財物方面表彰、獎勵,以示鼓勵。

十一、社會組織和公民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有哪些義務?

關於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義務,國家安全法第77條明確規定了以下幾個方面:(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於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二)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三)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證據;(四)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五)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六)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此外,該條還明確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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