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法巡回讲堂|@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这些要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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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劳动节就要到啦

劳动最光荣!

作为用人单位

不仅要注意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也要了解如何预防和处置劳动争议纠纷哦!


京法巡回讲堂|@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这些要牢记


4月28日,石景山法院与石景山区工商联通过“腾讯会议”开展主题为“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线上京法巡回讲堂。石景山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不驻会)、区工商联主席、市人大代表马丽萍会前积极参与组织,并现场参加会议,石景山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陈石磊现场参加普法讲堂。


京法巡回讲堂|@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这些要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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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中,石景山法院民二庭庭长施舟骏以《优化营商环境“组合拳” 提升当事人“用户体验”为题》详细讲解了网上立案办法,多元调解+速裁机制,电子送达模式、互联网+鉴定评估办法,优化执行和诉讼服务政策等。


民二庭宋颖法官以《劳动争议纠纷的预防与处置》为主题进行专题授课,30家企业80余人观看。同时还邀请到市人大代表要靖、张斌、安丽娟、贾月及区政协委员祝智军、曾宇波在线参加会议,监督指导工作。


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关于这些热点难点问题,宋颖法官一一作出解答▽


劳动关系的认定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在校大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之间按劳务关系处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


双重劳动关系能否获得法院认定?

一般情形下,不存在双重劳动关系。但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应按劳动关系处理。该种情况下可以认定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四类”人员与原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互相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如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工资等。


签订劳动合同主体与劳动者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的情况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被该用人单位派至其他单位工作,劳动者虽在被派往单位工作,应认定其与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在案件审理当中,法院一般会依据劳动者的申请追加实际用人单位参加诉讼。


劳动合同的订立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如实说明学历、工作履历等信息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主张劳动合同无效的,如何处理?

应区分劳动者未如实说明的信息是否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第一,如果劳动者未如实说明的信息是用人单位判断劳动者职业技能高低、能否胜任工作的依据,是用人单位决定是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及确定工作岗位、报酬标准、合同期限等的考量因素,用人单位可就劳动者未如实说明上述信息作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主张劳动合同无效的理由。


反之,如果劳动者未如实说明的信息与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无必然联系,对用人单位决定是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及确定工作岗位、报酬标准、合同期限等无实质影响,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如实说明上述信息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主张劳动合同无效的,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二倍工资?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用工不超过1个月的,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超过1个月的,需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继续与劳动者保持劳动关系的话,用人单位是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基数如何确定?

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为相对应月份的应得工资,并不是劳动者的实得工资,是应得工资。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系对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在性质上不同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故宜将较为固定的工资数额作为计算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基数。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工作业绩表现而随机发放的效益工资、提成、加班费等并非与基本工资一样是月工资的必然固定构成,在性质上存在一定的偶然性、随机性和不确定性,不宜计算在上述基数之内。但应当排除用人单位将固定工资不合理地拆分为非固定报酬的情形。另外,在无法区分固定工资与非固定工资的情况下,应遵循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精神。


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劳动者病休期间、事假期间、生育假期间的工资?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同样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

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的解除

用人单位限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哪些?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在上述情形下,用人单位依然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活动结束后

参会人员与法官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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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石景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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