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陳出新,農村徵地程序新變化,“兩公告一登記”退出歷史舞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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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改革土地管理制度的決策部署,推動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全面實施,加快落實機構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要求,近日,自然資源部公佈了《自然資源部關於第二批廢止和修改的部門規章的決定》,廢止4部規章,打包修改3部規章:


  • 原《徵收土地公告辦法》所規定的“兩公告一登記”的主要制度等內容已不再適用,需要及時廢止;
  • 原有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已不再符合改革實踐的要求,需要及時廢止;
  • 廢止《測繪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 廢止《國土資源部關於第七條的解釋》;
  • 將《國土資源聽證規定》修改為《自然資源聽證規定》;
  • 將《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修改為《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辦法》;
  • 《國土資源執法監督規定》修改為《自然資源執法監督規定》。


其中,跟徵地息息相關的《徵收土地公告辦法》被廢止,京坤律師提醒,這意味著接下來農村徵地的程序將發生重大變化,我們都知道,被徵收人的相關權利和徵地程序相關聯,這也意味著,被徵地農民的相關權利發生調整變化。


推陳出新,農村徵地程序新變化,“兩公告一登記”退出歷史舞臺!


疑問:為什麼要廢止《徵收土地公告辦法》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已於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在土地徵收程序方面作出了重大的完善和調整,規定地方政府在申請土地徵收前應當完成現狀調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公告、聽證、登記、簽訂補償協議等程序,因此,原《徵收土地公告辦法》所規定的“兩公告一登記”的主要制度等內容已不再適用,需要及時廢止。


疑問:“兩公告一登記”背後的權利還在嗎


所謂的“兩公告一登記”是指:政府應當向村民公告徵地的相關內容,並對徵地範圍的相關權屬和土地狀況進行調查和登記,請村民予以確認。在徵地決定做出以後,政府還應當向村民予以公告。當徵地的補償安置方案被確定後,還應當向村民公告該補償安置方案。


京坤律師簡單說:兩公告就是“徵收土地公告”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一登記就是土地權屬與狀況調查登記。


“兩公告一登記”作為曾經農村徵地的必經程序,所關乎的被徵地農民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等合法權利,難道也不復存在了嗎?


不是的,首先被徵地農民要清楚,此次自然資源部廢止的《徵收土地公告辦法》是為了配合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對徵地程序方面的重大調整和完善,也就是說,調整完善的是程序,被徵地農民的相關權利不僅沒有消失,反而會因為程序的完善而獲得進一步落實。


推陳出新,農村徵地程序新變化,“兩公告一登記”退出歷史舞臺!


前瞻:更加嚴格的徵地程序


新土地管理法改革土地徵收程序,明確在徵收土地之前應當進行一系列的前期工作。


將原來的徵地批後公告改為徵地批前公告,進行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公告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等不少於三十日,多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應當召開聽證會修改。


徵地報批以前,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必須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若不能達成協議的,在報批的時候也應當予以說明。


可見,被徵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等合法權利被轉移到了徵地依法獲批之前,從徵地前期就開始讓被徵地農民參與其中,表達觀點,公開信息。


提醒:認知與行動也要隨之調整升級


從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發現,被徵地農民的權益的實現,光靠完善法規是不夠的,更要依靠被徵地農民自身的主觀能動性,京坤律師建議各位被徵收人,以更加積極的、前瞻的、宏觀的視角來看待徵地項目,把單純關注自身補償高低,升級調整為關注整個徵地項目的合法進行上來,只有徵地依法進行,被徵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等合法權利得到充分行使,那麼合法的徵地補償自然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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