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一評」一房多賣 買受人解約獲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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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不能二嫁,一房也不得多賣。張家港法院審結的這樣一起案例再一次提醒讀者,買賣房屋應當盡審慎義務,及時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一案一评」一房多卖 买受人解约获赔

通訊員 盛心怡

2016年10月,徐某將房屋轉讓給朱某,雙方簽訂《房屋轉讓協議》,約定轉讓價格為40萬元,徐某向朱某交付了房屋,但未辦理產權變更手續。2017年5月,朱某與潘某、楊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將上述房屋轉賣,價格為41萬元,潘某、楊某付清了購房款,朱某交付了房屋,未辦理房屋產權變更手續。2019年1月,徐某又將上述房屋出售給吳某,並交付了房屋鑰匙。因吳某發現潘某、楊某正在上述房屋中裝修,引發本案糾紛。潘某、楊某向張家港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其與朱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並要求朱某退還原告支付的購房款41萬元並賠償各項損失共計41萬餘元。

法院經審查認為,朱某未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潘某、楊某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退還購房款41萬元,並承擔利息損失,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裝修投入損失,因該損失已實際發生,被告應當承擔。綜合考量後,依法判決解除原、被告於2017年5月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判決被告朱某返還原告潘某、楊某購房款41萬元,並承擔利息;判決被告朱某賠償原告裝修損失28379元、房屋增值損失10萬元,合計128379元。

法官點評

本案中,朱某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即出賣房屋給原告,致使所有權不能轉移,原告作為買受人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在此,特提醒廣大人民群眾,買賣房屋應當盡審慎義務,及時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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