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实务百条「02-17/02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的不同之处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只能是接受劳动的一方为单位,提供劳动的一方只能是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可以都是单位,也可以都是自然人,还可以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重大区别。

2.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劳务关系中的提供劳动的一方不是另一方的成员,双方之间的法律地位从始至终都是平等的。

3.劳动报酬的支付性质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所得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具有按劳分配性质,工资除当事人自行约定数额外,其他如最低工资、工资支付方式等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务关系中,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劳务费,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报酬数额及支付方式等,法律法规不过分干涉。

4.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不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法律专门规定了劳动仲裁这一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务关系则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它受民事法律法规的调整,因劳务关系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没有什么前置程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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