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小題大做”系列之餐費(一)

時光荏苒、日月如梭,改革開放的日子已經走過了40多年。不知不覺中送走了一代人,也迎來了一代人。元帥自認為是新一代人,但也悄無聲息的年近不惑。接近這個年齡的人,雖說沒有親歷過父母輩的那些改革初期的激情歲月,但也至少耳聞目睹過上一輩人的艱苦卓絕。當然,今天想聊的是元帥至今羨慕的“職工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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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的事已經寫入歷史,那時的體制那時的味道,每個人不同的回憶。今天,我們還是直奔主題,聊聊在現階段下我們大家的吃飯問題。談到工作中用餐的問題,那可真是涉及方方面面,可謂有人的地方就得有飯啊!

我們還是先從職工食堂聊起,尤其是生產、製造型企業,很多有自己的園區,有自己的內部食堂。一般而言,上述的職工食堂都是封閉式的,只有本企業員工可進入用餐,大都按需取用不必花錢。這種情形是否交納個人所得稅呢?

根據《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關於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明確: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髮室、醫務所、託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卹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上述文件明確顯示,內設的職工食堂屬於職工福利費,那麼可以免個稅嗎?

這個問題我們在文章《個稅“小題大做”系列之福利費》做了詳細論證,大家可以找找前後期微信文章來看。最終結論,上述所述內設的職工食堂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聊到這裡,我們還有一個免個稅的地方,叫“誤餐費”!很多人看到一些微信文章或網絡文章,上面標題很是吸引眼球,比如“可以免個稅的N種情形”、“不懂這些,枉交多少個人所得稅”等等,別的不提,上面必然醒目的字體、靠前的排版寫上“誤餐費”三個字。一般這類型文章說的對嗎?

元帥也不能說人不對,因為有文件,根據國稅發[1994]89號文件,可以免個稅的津貼、補貼中含有誤餐費。但是這個誤餐費,是我們很多企業按月按人發給員工的餐費補貼嗎?當然不是。所以這樣的文章不是不對,是沒說清楚。

那我們來看,什麼是可以免個稅的誤餐費?

根據《關於誤餐補助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明確:國稅發[1994]89號文件規定不徵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

大家細想上述文件,如果我們想以誤餐費名義入賬的話,至少有個前提是什麼?

是不是“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也就是說我們企業有內設免費的職工食堂。如果你回單位也是定外賣,還不如直接在外吃了算呢。因此,在這樣一個前提下,才有不徵稅的誤餐費。所以在

財稅字[1995]82號文件中也強調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

有內設免費的職工食堂的企業說了,太好了,我們可以正當享受這個補貼了。別想太多,財稅字[1995]82號文件中還說了“按規定的標準領取”,標準是多少呢?標準自己定嗎?對於現階段我們國民經濟的主體民營、私營企業而言,執行起來政策還不明確。試想,如果標準自己定,那華為的標準應該是多少呢?每天大龍蝦、都趕上米其林三星的級別了。每個企業一個樣,那就亂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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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華為的員工餐,我懂了什麼叫別人家的食堂

有人說了那我參照國家標準就行,我說對不起。由於元帥在北京工作,那北京的標準幾乎沒有。外地的同仁們自行掌握哈!

好,更多的有關工作用餐的個稅問題,我們下篇接著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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