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戚的三方面來源:父族、母族、妻族

親戚的三方面來源:父族、母族、妻族


對於任何一個生活在特定社會和特定家庭的人來說,其親戚來源不外乎三個方面:一是父系方面,本姓家人,即所謂親,亦為血親之人;二是母系方面,母親孃家人,即所謂戚或外戚,亦為戚親之人;三是妻系方面,妻子孃家人,即所謂近或姻,亦為親近之人。任何一個人在親戚範圍的社會關係人都產生於這三個系統,除此之外都是朋友。

親戚總有一個範圍的規定和標準的要求,換句話說,親戚從哪個關係人起到哪個關係人止應該有一個界限。關於這一點,在古代典籍文本中是有規定的。區分親戚關係和親疏遠近比較細緻具體的典籍就是《儀禮》。先秦時期,除生產活動和軍事活動以外,祭祀活動和喪事活動是國家和家庭的主要社會活動。祭祀和喪事都強調位分,因為要有規矩,不能亂套,所以在管理層面制定了禮,比較突出的就是喪禮。別貴賤、區尊卑、分親疏、立長幼,是喪禮基本的外在框架和存在形式。《儀禮-喪服》篇就對親戚關係的來源、範圍、層次和界限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和描述。

(1)父族方面。根據《儀禮--喪服》的規定,父族方面,直系血親垂直計算有九代,即以本人為參照,向上為父、祖、曾祖、高祖,高祖再往上即不屬於親人範圍,而屬於莊鄰或路人;向下為子、孫、重孫、玄孫,玄孫再往下也不屬於親人的範圍。橫向計算也有界限,具體包括:曾祖父的兄弟、祖父的兄弟和祖父兄弟的兒子、父親的兄弟和父親兄弟的子和孫、本輩的兄弟和本輩兄弟的子、孫和重孫,在此之內的是親人,在此之外的,都不算親人。按古法設定,各代嫁入本族的外姓女性即媳婦為本族中人,本族各代嫁出女性即已嫁女不算本族中人。但本族已嫁之女性是親屬,重點是已嫁之姑母、已嫁之姊妹、已嫁之子輩女,包括已嫁是姑祖母、已嫁之孫女。

由於人的壽命是有限的,所以,任何一個家庭絕不可能九代同堂,一般四世同堂或五世同堂。按20年一代,按平均壽命100歲計算,假如你100歲,你兒子80歲,你孫子60歲,你重孫40歲,你玄孫20歲,或者反過來,假如你20歲,你父親40歲,你祖父60歲,你曾祖父80歲,你高祖父100歲,或者從中間算,你60歲,你父親80歲,你祖父100歲,你兒子40歲,你孫子20歲,這都叫五世同堂,算是家庭層級的最高極限,歷史上沒聽說過哪家有六世同堂的。現在人的平均壽命也才70多歲,古典社會特別是先秦時期,人的平均壽命都在60歲以下,一般家庭,四世同堂就很難得了。所以,正常生活條件下,本姓血親關係人,一般五輩人,即己,向上是父、祖,向下是子、孫。

現行法律,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在婚姻關係、財產關係、法律迴避等方面,有“五代以內直系血親”的概念。這與古法的直系血親關係人大體是一致的,即一個家庭的直系血親所有人員,區別在於男女差異,現在男女平等,血親包括本姓女性,古代宗法沒有女權,女性是丈夫的附屬存在。

(2)母族方面。母親的本輩兄弟姊妹,即自己的舅舅姨娘;母親的上輩父母,即自己的外祖父母;母親兄弟的子女,即自己的表兄弟姊妹。《儀禮--喪服》規定,母族方面上述三輩人有服,也就是說,上述三輩人之外的,不算親戚。

現行法律所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與古法的母族親戚是完全一致的。

(3)妻族方面。妻子本輩的兄弟姊妹,即自己的大舅子小舅子和大姨子小姨子;妻子上輩父母,即自己的岳父岳母,為妻族中人。《儀禮--喪服》規定,妻族方面,兩輩人有服。

現行法律所謂“近姻親關係”,與古法的妻族親戚也是完全一致的。

秦國商鞅變法時,有“夷三族”法,具體內容沒有流傳下來,但理解上,所謂三族應該是父族、母族和妻族。後世朝代從“夷三族”發展為“誅五族”“誅九族”,特別是“誅九族”特別流行,由於“誅九族”有悖於儒家仁政理想,所以,正式法條都沒有對“誅九族”進行具體描述。但一般認為,所謂“誅九族”,即包括父族四代,母族三代,妻族兩代,大體上就相當於現行法律所謂“五代以內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的法定範圍,可見,人類社會是逐步演進的,現代社會也不是憑空出現的,是從古代社會增長出來的。我們可以砸爛一箇舊世界,但我們永遠不可能建立一個與舊世界完全不相干的新世界,特別是在精神情感和文化形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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