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碑落款落誰?有啥講究?


立碑落款落誰?有啥講究?


所謂落款,是指在碑面標註立碑人的姓名,落款人即立碑人。

一般來說,立碑需要落款,因為立碑人立碑大都出於特定的目的,有特定的訴求,如功德碑、旌表碑、記事碑、紀念碑、墓碑等,都是特定的人或人群有意而為之,有特定的意思和意義。近些年來,墳墓立碑比較火熱,我們這裡重點討論墓碑的立碑和落款。

在禮儀上,嚴格說來,墳墓立碑是祭祀活動,不是喪事活動,所以,立碑要到居喪完成後才可以實施。祭祀是吉禮,喪事是凶禮。吉禮是祭拜天地日月、山川自然、列祖列宗等,以祈求祥瑞,佑護子孫,綿延社稷。凶禮是憑弔災禍、紛亂、逝亡等,以哀憫生靈,抒發情感,凝心聚力。所以,從精神情感和意識倫理的角度來說,立碑是一項關乎祖宗和子孫的神聖、莊嚴、崇高的事項,應當莊重、慎重、循守、嚴謹,有規矩,有章法、有程序,有講究。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要結合當地的禮俗要求,要學習禮儀典籍並知曉和掌握相關禮儀習俗的基本規定和操作要求,切忌人云亦云,亦步亦趨,鸚鵡學舌,拾人牙慧。

關於墳前立碑,落款落誰?大體上應當把握原則是:即誰是墓主人的法定贍養人和法定繼承人,就是誰立碑,就是誰落款。有具體情況的應當具體對待。

傳統祖宗文化的理想目標是子孫繁茂,香火綿綿。子孫繁茂說明家業興旺,香火綿綿說明後繼有人。這裡面有一個十分重要的概念,即“代”,所謂一代又一代,子孫萬代。所以,子為父立碑為一般規制,不越代,也不跨代。所謂越代即隔代,也就是孫越過父為祖立碑。隔代意味著斷代,即昭穆不完整,有缺損,為不孝和不吉。因為子先於父死,本身就是不孝。孫一定要為祖立碑的,應當以父的名義,即落款落父。所以跨代,即幾代為一代立碑,從祖宗文化特別是宗法倫理的角度來說,這是不必要的,也是沒有意義的。現時生活中,可以到各地的公墓裡去看一下,有些地區有些家庭甚至是許多地區許多家庭,立碑時一家看一家,不管幾世同堂,大家庭所有人都上碑落款,不僅如此,還拉上婿家人員,包括兒子媳婦、女兒女婿、孫子孫媳、孫女孫婿、重孫重孫媳、重孫女重孫婿等,從幾人、十幾人到幾十人,比比皆是。如果都按照這個思路立碑,一個人可以在父碑上落款,可以在祖父碑上落款,可以在曾祖父碑上落款,不僅如此還可以在岳父、岳父之父甚至岳父之祖父碑上落款,幾代之後,後人子孫看見祖宗的墓碑的落款,發現自己的祖宗原來不是自己的,而是一大群人的。大謬也!兒子為老子立碑,天經地義,理所應當,就是你的事,就是你的責任,但孫子重孫沒有這個義務,女婿、孫女婿、重孫女婿更不相干。

關於立碑和落款,以下情況應當講究:

(1)有子的,女不立碑。立碑是為了香火延續,香火延續依據血脈傳承,血脈傳承以男性為載體。這種家庭體制和社會倫理機制是幾千年的歷史選擇,中外亦然。這種體制設計與男尊女卑無關,與重男輕女無關,恰恰相反,男尊女卑和重男輕女是這種體制促成的。武則天厲害吧,她做夢都想構建女權社會,做夢都想武家人做天下,實際上她也在努力去做,如設女官、置面首、抬舉武三思武承嗣等,最後呢,下詔:“去帝號,稱則天大聖皇后”,還是承認自己是老李家的媳婦。說明啥?說明皇帝再大也大不過禮法。

(2)無子有女的,要區分幾種情況:第一,有嗣子(同姓過繼子)的,嗣子立碑,女不立碑。立碑是祭祀香火,嗣子就是延續香火的,這種情況社會上很常見。第二,無嗣子,女不嫁隨父生活,女從同姓過繼嗣子的,女應當為父立碑,因為有後人承繼香火。《大宅門》中蔣雯麗演的那個白景琦的妹妹就有同姓過繼子嗣的情節。但如果無嗣子,女不嫁隨父生活,女也沒有嗣子的,女可以立碑,但不立為好,因為女沒有延續香火的意願和行動,女後面無後,香火斷了。第三,無嗣子,女已嫁無子女被遣(離異回父家),立碑情況與上述第二的不嫁女相同。第四,無子有女未成年的,因為香火承繼不能確定,所以暫不立碑。

(3)無子女有嗣子的,嗣子立碑;無子女無嗣子的,不立碑。

(4)已嫁女不立碑。按宗法倫理制度和祖宗祭祀制度,女性出嫁之後,位分在夫家,活著的時候是特定輩分的媳婦,享受特定輩分媳婦的待遇;死了以後是特定輩分的先妣,享受後世子孫的祭祀香火。通常所謂“活著是你家人,死了是你家鬼”,就是這個意思。無論何種情況,已嫁女都不能到父家立碑,當然也不能在父家立碑上落款。

這個問題現在很敏感。計劃生育,獨生子女,政策走到這,咋辦?現時生活中,獨生子女這一代成家後,夫妻關係、婆媳關係、翁婿關係,以及相關的家庭關係、社會關係、財產關係等,比歷史上任何一代人都難處,彩禮問題、陪嫁問題、養老問題、買房問題和買房署名問題等,常常成為熱議話題。在祖宗情感和倫理規制方面,情況就更加突出,如過年先到哪家問題,上墳先上哪家墳問題,婚喪嫁娶隨禮問題,小孩跟誰姓問題,我和你媽同時掉河裡你先救誰問題,等等,不是問題也是問題,不是問題都成問題。就一個女兒,你說父親過世了不能立碑,不罵死你才怪呢。但這就是命,認不認呢?怨誰呢?

(5)女婿不能立碑,也不能在岳父的立碑上落款。這是宗法制度的一個根本問題,也是家庭倫理制度的基本要求。祭祀的對象是祖宗,祭祀的責任人是子孫,女婿和岳父是兩姓家人,各自的位分在各自的家庭,各自的責任也在各自的姓府。對女婿來說,岳父不是自己祖宗譜系的構成人員;對岳父來說,女婿不是自己的後代繼承人。

我們歸結一下上述核心要點:子為父立碑以一般規制,立碑落款為子,寬泛一點可以加上子婦。其他人不落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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