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如被侵權那維權的方法有哪些呢?

在實踐中,隨著版權只是在我國的不斷傳播,人民群眾對與知識產權的保護也越來越看重了。如果知識產權所有人發現了他人正在不法侵害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應當及時採取相應的措施,那麼知識產權維權的方法有哪些?閱讀完以下找法網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一定會對您有所幫助的。

  一、知識產權維權的方法有哪些

  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如何正確維權通常,企業根據侵權行為和後果嚴重程度以及目標可以選擇以下五種維權處理方式:

  1、發警告函對於侵權行為和後果不是很嚴重,涉嫌侵權企業不是太大,權利人可以以發警告函的形式提醒對方,要求其停止侵權。

  2、以賠償為目標如果涉嫌侵權行為給權利人造成了較大損失,權利人準備以獲得賠償為目標起訴侵權人的話,在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對方發送警告函之前,應主動、充分地準備侵權證據以及自身受到損失或對方獲得利益的證據,為以後在法院訴訟過程中做好準備,佔據優勢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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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以訴訟促和談權利人有時候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目的並不是為了得到法院的一紙判決,而是為了與涉嫌侵權人進行和談,彌補因其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權利人在雙方的談判之前應明晰自己的底線,同時,也應該儘量調查清楚對方的底線,以便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以訴訟清市場很多時候權利人從訴訟中很難得到足額的賠償,但如果不提起訴訟,侵權行為將蔓延,權利人的市場份額將受到極大影響,所以權利人不得不提起訴訟以奪回正品的市場份額。例如一個奢侈品品牌,可以容忍做工低劣的假冒品在集貿市場以白菜價出售,但決不接受高仿品在酒店和商城內銷售,因為前者的消費群體不是權利人的目標群體,而後者極有可能分流了權利人的目標客戶。因此,權利人即使不能從個案中獲得足額的賠償,亦將採取法律措施,甚至不惜採取刑事措施來維護其市場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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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以訴訟促合作有時,權利人要求涉嫌侵權人停止侵權或向法院提起訴訟,並不是真的要求其停止使用權利人的知識產權,而是以此為平臺,促使對方與權利人和談或調解,進而雙方達成合作意向。

  二、知識產權的作用

  1、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權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調動了人們從事科學技術研究和文學藝術作品創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2、為智力成果的推廣應用和傳播提供了法律機制,為智力成果轉化為生產力,運用到生產建設上去,產生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為國際經濟技術貿易和文化藝術的交流提供了法律準則,促進人類文明進步和經濟發展。

  4、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作為現代民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完善中國法律體系,建設法治國傢俱有重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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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時,知識產權的價值,對於企業利用好專利可以為企業節約研發時間,節約研發經費。其品牌更能說明知識產權的價值,全球2010年品牌排行榜可口可樂的價值7百多億元,中國的品牌價值遠遠不如國外的品牌價值,知識產權是企業和經濟主體的生命線,知識產權不是我們可以輕易突破的,對一個有作為的企業,應該構築自己的知識產權界,否則很難贏得市場競爭優勢,知識產權很值錢,到底那類知識產權更值錢?國家知識產權局馬維野司長表示這個要看行業,對於技術依賴、創新依賴的企業都有。所以知識產權當中專利與創新企業對於工信部下屬的企業會更有價值。

  三、知識產權糾紛的處理原則

  知識產權糾紛的處理原則,是指貫穿於解決知識產權糾紛始終的,進行解決糾紛活動必須遵守的基本行為準則。它是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規則,對糾紛當事人具有根本性的約束力,對解決糾紛具有指導性作用。它有助於深刻領會解決糾紛過程中各種解決途徑、解決程序的精神實質,公正、及時地解決各種糾紛,保證糾紛的解決結果能被切;地履行。

  1、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解決知識產權糾紛,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這既是解決糾紛整個活動的出發點,又是其歸宿。這一原則充分體現了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和社會主義法制的要求,是解決知識產權糾紛最基本、最核心的原則。

  以事實為根據,就是要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全面客觀地認定事實,忠於事實的真相。這也是以法律為準繩,正確適用法律的前提條件。要做到以事實為依據,就必須深入調查研究,全面、客觀地收集證據,充分聽取各方當事人的陳述以及證人的證言,鑑定人的鑑定意見,防止主觀片面和偏聽偏信,對收集到的證據要仔細分析研究,去粗存精,去偽存真,切實弄清糾紛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後果和因果關係等實情,使糾紛事實在證據的基礎上得以“再現”,從而找出糾紛的內在聯繫和本來面目。

  以法律為準繩,是指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準確地適用法律,辨明是非,明確責任,制裁違法行為,保護合法權益,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作為準繩的法律,既包括實體法,又包括程序法。以實體法作為解決糾紛的依據,這毋庸多言,而對於程序法,我國卻有“重實體,輕程序”之誤區,其實,程序法是實體法正確貫徹實施的保證,“沒有程序公正,實體法的公正性就不能實現”。遵守程序法是以法律為準繩的應有之義。遵守程序法,不僅指當事人和裁判機構必須按法定步驟和過程進行活動,更重要的是要保障當事人能夠平等地行使程序法中的權利,當事人表述的意見能夠得到充分的尊重。唯其如此,裁判結果才具有公正性和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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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

  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我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在解決知識產權糾紛中的具體體現。其基本含義是指:任何當事人在法律上的正當權利和合法利益都平等地受我國法律保護,任何當事人違法犯罪都應受到平等的追究和法律制裁。不論當事人職業、社會地位、財產狀況等有何差別,不論其是公民、法人,還是其他非法人組織,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容許當事人有任何法外特權,不容許因人而異,不論是中國當事人還是外國當事人,除受對等原則限制外,在適用法律上也一律平等。任何當事人就同一性質的糾紛尋求解決時,均應享有相同的實體法和程序法上的權利,只要糾紛事實相同或相近,就應當得到相同或類似的法律後果。《民事訴訟法》第8條和《行政訴訟法》第9條,就是這一原則的體現。尤需指出的是,平等不是對等,在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的訴訟權利受到更多的限制,與行政相對人的訴訟權利不對等。但這並不意味著不平等,相反,這恰恰是實現平等的必要途徑。它與行政關係中行政機關的主導、支配地位及其享有的較多權利相平衡。

  3、兼顧公平合理的原則

  由於知識產權糾紛的複雜性,由於科技迅速發展等原因導致的知識產權立法滯後,以及成文法本身的侷限性,以公平為價值取向的法律卻不一定帶來公平。例如1985年開放技術市場以後的一段時間,由於當時錯誤地認為知識產權不是一項財產權,立法落後於改革實踐,給許多技術人員造成冤案錯案。如何解決這一矛盾,有的學者提出要以政策為依據來彌補法律之不足。③但我們認為,政策雖然常常是立法的先導,對立法具有指導作用,但仍不宜以政策作為解決糾紛的依據。如果政策“上升”為法律,自然能作為解決糾紛的依據,而此時政策已表現為法律,不能再提以政策為依據;而沒有“上升,,為法律的政策,在充分重視以法的形式反映政策的今天,往往是尚不完善或缺乏必要的宏觀性,而且政策及時、靈活,因而也多變,不具穩定性,故不宜將之作為普遍意義上的解決糾紛的依據。這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法治社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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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解決法律與公平之間的矛盾,就要藉助於兼顧公平合理的原則,這並非空穴來風。以仲裁為例。仲裁有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之分,“所謂友好仲裁,是指仲裁庭經雙方當事人授權,在認為適用嚴格的法律規則會導致不公平結果的情況下,不依據嚴格的法律規則,而是依據它所認為的公平標準作出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的裁決。目前,大陸法系國家普遍承認了友好仲裁,英美法系國家和地區在這個問題上也由過去的不承認變得有些鬆動。國際上擬定的適用於國際商事的仲裁規定多數都認可了友好仲裁。”這表明國際上把公平合理作為解決糾紛的依據之一。應當說,我國仲裁也考慮到了兼顧公平合理原則,例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53條規定:仲裁庭應當“依照法律和合同規定,參照國際慣例,並遵循公平合理原則,獨立公正地作出裁決”。《仲裁法》第4條也規定:仲裁應當“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這對於知識產權糾紛的其他解決方式,尤其是協商和調解,無疑也很有借鑑意義,即使在更為嚴格地要求忠於法律的訴訟中,也有直接適用法律原則(如誠實信用原則)以實現公平合理的呼聲。對於兼顧公平合理原則的適用,應立足於法律的基本原則和立法精神,並明確規定其適用範圍及在程序上的具體要求,使人們在解決糾紛時既有一定的靈活性,又不至於徇私枉法,既能嚴格依法實現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又能在顯失公平的個案或特殊情形下兼顧公平合理,真正實現對公平價值的追求。

  以上就是找法網小編為您整理的最新知識產權維權的方法有哪些的相關內容。綜上,知識產權維權的方法包括向侵權人發警告函、提起訴訟等方式來實現,如果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依法要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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