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聚焦:上海首例違規披露重要信息案今日一審判決

案件聚焦:上海首例違規披露重要信息案今日一審判決


​上市公司在公司季度報表內虛增收入和利潤,並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案件聚焦:上海首例違規披露重要信息案今日一審判決

2020年4月10日下午,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三中院)副院長璩富榮、刑事審判庭審判員高衛萍和人民陪審員顧月琴組成合議庭對一起違規披露重要信息案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作出一審判決,以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判處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對直接責任人員林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對直接責任人員盛某和秦某某均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該案系上海市首例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案件,也是上海三中院依據上海高院2020年1月31日下發的《關於跨行政區劃人民法院金融刑事案件管轄的規定》依法審理的首起金融刑事案件


案件聚焦:上海首例違規披露重要信息案今日一審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7月,上海某股份公司全資子公司廈門公司與江西某公司簽訂了《項目施工合同》,後因未支付保證金等原因,合同未生效,應由廈門公司完成的項目未實際開展。


2015年10月,上海某股份公司為虛增業績,由時任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任某某決定將該已由其他公司完工的整體項目的80%工程量收入違規計入上海某股份公司三季度報表,由廈門公司副總經理盛某安排廈門公司提供虛假的工程、財務數據,上海某股份公司財務經理秦某某依據上述數據編制三季度財務報表,交該公司副總經理、財務總監林某某簽字確認。


2015年10月28日,上海某股份公司將三季度財務報表對外披露。經鑑定,上海某股份公司共虛增主營收入7267萬元,佔同期披露主營收入總額的50.24%;虛增利潤1063萬餘元,佔同期披露利潤總額的81.35%;虛增淨利潤797萬餘元,將虧損披露為盈利。


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任某某、盛某、秦某某、林某某分別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後主動到案,並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法院另查明,任某某、林某某均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繳納過行政罰款20萬元。在法院審理期間,盛某和秦某某均向法院繳納了5萬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上海某股份公司作為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具有嚴重情節;被告人任某某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林某某、盛某、秦某某作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已構成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四名被告人犯罪後均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均可以從輕處罰。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被告人任某某、林某某在本案前均已繳納過行政罰款,應折抵罰金。四名被告人均自願認罪認罰,且均已繳納了罰款或罰金,依法可從寬處理。據此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條的相關規定,虛增利潤達到當期披露的利潤總額30%以上的,應予刑事立案追訴。


本案中,上海某股份公司作為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上市公司,作為信息披露人應當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然而,上海某股份公司將由其他公司完成的工程收入計入季度報表,虛增利潤佔同期披露利潤總額的81.35%,虛增淨利潤將虧損披露為盈利,

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鑑於四名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節,自願認罪且均繳納了罰款或罰金,故法院對其作出相應的刑事處罰。




來源|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文字:高衛萍、張文姣

攝影:李未前 伊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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