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9”講話一週年,網絡立法穩步推進

去年4月19日,習總書記在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談會上指出,要“加快網絡立法進程,完善依法監管措施,化解網絡風險”。一年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下稱《網絡安全法》)出臺為重要標誌,網絡立法穩步推進,為維護網絡安全、打擊網絡犯罪、促進互聯網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4·19”讲话一周年,网络立法稳步推进

立法明確“維護網絡空間主權”原則,建立健全網絡安全法律制度。習總書記在“4.19”講話中指出,我們倡導尊重網絡主權、構建網絡空間命運共同體,贏得了世界絕大多數國家贊同。《網絡安全法》明確將“維護網絡空間主權”作為立法目的之一,通過建立網絡安全的管理體制、運行安全和信息安全制度,以及明確特定情況下域外適用的效力來主張我國的網絡空間主權。《網絡安全法》全面體現了“4.19”講話中的“正確處理安全和發展的關係”“加快構建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障體系”,制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行安全的專門制度,為網絡安全態勢感知的方法提供法律依據。作為《網絡安全法》的配套規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先後制定了《網絡產品和服務安全審查辦法(徵求意見稿)》、《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為《網絡安全法》中的兩項重要制度——網絡產品和服務安全審查及數據出境安全評估提供具體的實施細則。

打擊網絡詐騙,加強個人信息保護。2016年,以“徐玉玉事件”為代表,個人信息洩露和網絡詐騙案件帶來重大財產損失甚至引發惡性事件。2016年12月1日,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正式施行,加大了對“偽基站”的處罰力度,對於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從事詐騙等違法活動,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網絡安全法》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基礎上完善了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規則,規定網絡運營商應當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必須符合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目的明確的原則,知情同意的原則等;同時還規定了網絡運營商應遵守對收集信息的安全保密原則、公民信息境內存放原則、洩露報告制度等。今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發佈,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應當確保依法取得的個人信息安全。

加強對大數據的管理,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習總書記“4.19”講話要求,強化信息資源深度整合,打通經濟社會發展的信息“大動脈”。政府和公共機構是大數據發展的重要數據源,公共信息資源開放對大數據發展創新至關重要。2017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三十二次審議通過了《關於推進公共信息資源開放的若干意見》,要求著力推進重點領域公共信息資源開放,釋放經濟價值和社會效應。《網絡安全法》也規定“促進公共數據資源開放”,對促進大數據的發展應用具有重要意義。在數據管理方面,既要發揮以信息流帶動技術流、資金流、人才流、物資流的作用,也要保證數據的安全,依法加強對大數據的管理。《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徵求意見稿)》就是針對社會普遍關注的數據跨境流動問題做出的制度安排,以保證數據安全。此外,全國人大先後就《電子商務法(草案)》、《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從電子商務發展、網絡競爭秩序規範等方面進行了規定,構成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的重要制度基礎。

完善網絡社會管理,加強未成年人網絡保護。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要求“加強互聯網領域立法,完善網絡信息服務、網絡安全保護、網絡社會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依法規範網絡行為”。2017年1月,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就《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送審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確立了加強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保護、預防網絡沉迷等制度,從而保護未成年人的網絡權益。

一年來,網絡立法全面推進,無論是以《網絡安全法》為代表的網絡專門立法,還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為代表的傳統法律延伸適用,都取得重大進展。隨著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深入推進,仍需要進一步加快網絡立法進程,化解網絡風險,建設網絡強國。

(作者: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聯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李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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