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別人的名子買房不過戶,用什麼方法才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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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好辦法,只要這個人有經濟官司,你這房子隨時可能被法院封了!你買房為什麼要用別人名字?大概你也有官司在身,這叫抽逃資產,逃避法律追究責任。


昌化人


很高興能回答你的問題!

首先做個風險提示:用別人的名義買房,本身就是一種高風險的行為,所以,應謹慎對待。

如果一定要按照這種方式來操作,一般注意以下幾個細節,可以適當降低風險。

1、買房前,雙方應簽訂一份代持協議,將雙方的約定規定清楚,明晰,尤其是要聲明產權歸屬人這樣的條款。

2、另外,用別人的名義買房,如果是按揭的,還需要用別人的名義進行貸款,所以,你必須在協議裡規定清楚,保證月供能夠及時還款,不讓對方的徵信記錄受染,也要保護一下對方的權益。

3、務必保證你所有的付款記錄,包括首付款、月供等轉賬記錄均是從你的卡里扣款,月供要保持固定的轉賬路徑,以便備查,後期如出現糾紛,可以作為證據之一。

非必要的情況下,建議還是用自己或者家人的名義買,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但願對你有所幫助!

以上建議僅供參考,如有疑問可向專業的律師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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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這類似事情,大多數存在限購的地方,存在的原因可能是自己沒有資格買房,或者是有資格買房,但有房已經不能再買了。實際中如果出現了,後續應該咋個處理呢?

一、如果你們之間有協議,則協議的效力受法律保護。

根據物權法:“第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

依據這一條,如果雙方之間簽訂了協議,則是有效的。

二、由於不動產權證是登記在你朋友的名下,法律上所有權就是你朋友。

根據物權法:“第九條 不動產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 第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三、這種方式存在的風險

1、道德風險 一旦你朋友不按照你們之間的協議執行,違背了國人傳統道德觀念:誠實守信,你們之間朋友都關係就破裂了。

2、被處置喪失財產的風險 一旦出現你朋友私自處理,第三人只要是善意的,你是無法對抗第三人的。比如:出售過戶、抵押借款無力償還被強制執行等等。

根據物權法:“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

3、無處置權風險 由於權利證書名字書是你朋友,你想單獨處置,是無權處置的。

四、如果不是必須,建議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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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情況不同,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1、婚後共同買房:夫妻雙方婚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離婚後房屋如何分割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餘的本金及利息。2、灰姑娘嫁土豪型: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連毛毛都分不到。3、一起苦哈哈還貸型: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後如何分割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後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比較複雜的情況。4、繼續苦哈哈還貸款型: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後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後如何分割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係的法定憑證,但並不是意味著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後財產,還是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後兩部分進行分割。跟上面的第5種情況相同。5、閃婚閃離型: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後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升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如何分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後,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範圍包括:(1)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2)購買商品房;(3)購買經濟適用房。購買以上三種房屋,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法院不宜就該房所有權直接判決。6、有爹媽摻合型: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房屋,子女離婚後,房屋如何分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父母在雙方結婚後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在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在離婚時,一方突然提出,買房子的錢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贈與的,並拿出借據證實。對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態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認,法院一般不對該債權債務是否成立進行實質性審查,因為債權人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此,法院在這類案件中,在對房屋進行分割的同時,會告訴主張是借錢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訴。


固安新房


這種是不是為了躲避限購所購買的房子?

如沒有任何協議合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如需要寫他人名字購買自己的房產,那就要和房產證人簽署借款抵押合同,說明還款期限和還款時價值與房屋等價等有利條款,這種方法還算有點保證。但打官司好幾年,能不能要得回都得另說了。

所以房產證必須寫自己的名字,減少糾紛,實在不行就不要買了,畢竟房產是用來住的,不是給你用來炒的。


該減肥了


你好!不建議借名買房,風險性極大。如果是實在逼不得已要用借名買房建議立一份協議並進行公證,一定要進行公證,私下籤協議不公證對第三方是無效的,約定好違約金等事項,如果對方違約可以主張權利,保留購房時所出的資金是你的證明、能夠證明是使用他的名字購買但房產屬於你的相關證明,注意保障性住房借名不受法律保護,既使你提前做了相關證明,不過戶打官司也是判輸的。再次說下,真的不建議你借名買房。



房先生


我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告訴你,這麼做,風險極大。你這樣做的原因,很可能是因為限購,沒有購房資格。你好好想一下,政府出臺的政策,已經不允許你買房子,你卻自作聰明,另闢蹊徑。這種情況,不出事,一切安好,一旦遇到糾紛,是你違規。你覺得明知故犯會得到法律的保護嗎?


吉祥玉13


借名買房僅有合同效力,但無公示的物權效力,因此存在風險。

既想獲得妥當的物權效力,又想借名買房的,可以通過簽訂兩份協議來保證:代持協議+房產扺押(借款)協議(辦理登記)。


深圳工程律師孫華偉


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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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小胖


不是直系親屬或者有一代血緣關係的,不建議用別人的名義買,不然後期可能會出現一些不可控因素,建議慎重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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