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男子一晚連喝兩場,回家途中摔倒身亡!誰該對他的死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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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場酒局

柳州男子一晚连喝两场,回家途中摔倒身亡!谁该对他的死担责??

李某

一晚連趕兩場酒局

與朋友舉杯暢飲後

在回家下樓途中不慎摔倒

結果不治身亡

柳州男子一晚连喝两场,回家途中摔倒身亡!谁该对他的死担责??

悲劇發生後,李某家屬將當晚先後與李某聚餐喝酒的兩撥酒友全部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6名酒友連帶承擔李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人民幣345226元。

李某家屬

6名酒友均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與李某共同飲酒過程中,沒有盡到因同飲而產生的勸阻、扶助、護送等安全注意義務。除受害人李某過度飲酒,自擔50%過錯責任外,其餘賠償責任應由6名酒友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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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友辯稱

第一場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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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李某喝了兩杯酒,席間,我們沒有相互斗酒、勸酒。李某離開時很清醒,離開後去哪裡,我們不清楚,第二天我們才知道他出事了。而且李某在吃飯時和我們說他是來吃第一場的,等下還要趕第二場。

第二場酒局

李某過來時,我們倆一瓶酒差不多喝完了,雖然發現李某來之前己喝了酒,但出於禮貌仍為李某倒上了一杯酒,之後就沒有其他的勸酒行為,更沒有強迫受害人飲酒。李某喝完那一小杯酒後就開始喝咖啡,再也沒有喝酒。而且,李某作為一個智商健全的成年人,明知飲酒之後容易導致意外事故的發生,但他仍在一個晚上連續到兩個朋友家喝酒,應當對本次意外事件的發生承擔80%的過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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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場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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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友吳某:當時李某提出回家時,我出於安全考慮叫他先躺下休息,等酒醒後再走,但他認為自己沒事,堅持要回家。在此情況下,我立即聯繫他妻子來接他回家,但他妻子沒有來接。

酒友胡某:我走前還多次向李某表示可以送其回家,在他拒絕的情況下,我才獨自離開。這說明我作為共同飲酒人之一,己對李某盡到了安全注意的提示義務,只是有事先行離開,無法再對其進行照顧。

法院認為

受害人李某對自身的死亡後果承擔主要責任

受害人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應當能夠正確認識和作出判斷,而且對自己的身體狀況更應該有充分的瞭解。

但是,其飲酒時不能自控,在幾個小時內分別到兩個朋友家裡飲酒,而且是連續飲酒,直至醉酒失控。在沒有人照顧、護送的情況下,強行獨自行走回家,導致其下樓時摔倒致死,其自身存在重大過錯,應當對自身的死亡後果承擔主要責任。

第一場酒局酒友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一撥與受害人李某聚餐吃飯的4名酒友,喝酒時間不長,喝酒不多,席間沒有發生強迫性勸酒、相互斗酒等行為。受害人李某離席時神志清醒,其明確告知去應酬第二場酒局,但沒有告知具體去向。

對於之後受害人李某繼續喝酒的情況,這4名酒友不在場,毫不知情。因此,不負有勸阻、提醒、照顧等義務,對李某醉酒後下樓摔倒致死的損害後果,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場酒局酒友承擔一定的過失責任

第二撥與李某聚餐喝酒的吳某、胡某2名酒友則明知李某已經飲酒,不但不提醒、勸阻,反而邀請其繼續喝酒。胡某獨自先回家,對李某放任不管,沒有盡到一定的監護義務,存在一定過錯。

受害人李某醉酒後說回家,吳某雖然通知李某妻子來接人,盡到了一定義務,但是,在李某的妻子不來接人、自己又無法照顧和護送的情況下,仍然讓李某獨自回家,最終導致李某下樓時摔倒致死的嚴重後果,也存在一定過錯。

因吳、胡2名酒友的行為已經構成不作為的侵權行為,故應當對受害人李某的死亡後果承擔一定的過失責任。

法院判決

綜合上述事實,法院酌情確定第二場酒局的酒友吳、胡2人共同承擔5%的賠償責任,共計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35736.23元,其餘責任由受害人李某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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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會喝酒這四種行為

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

在聚會、宴請中,如果飲酒出事,有這4種行為同桌飲酒者,可能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1. 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2. 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3. 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 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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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杯不喝,最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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