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口氣體中毒,安全事故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在我們身邊,當我們在從事一些生產作業的時候,我們會因為一些操作不當,從而產生了發生安全事故的情形的,在我們的話,這樣一種行為的話,是會導致犯罪的情況的產生的。那麼,

張家口氣體中毒,安全事故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張家口氣體中毒,安全事故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一、“張家口氣體中毒”最新消息

  中國網7月23日訊 針對河北張家口市懷來縣發生有害氣體中毒事故一事,昨晚中共懷來縣委宣傳部通過其官方微博發佈通報稱,目前事故造成5人死亡,4人受傷,受傷人員已緊急送至醫院救治,生命體徵平穩。

  通報稱,7月22日16時30分許,懷來縣長城生物化學工程有限公司(非化工企業)在組織清理廠區汙水沉澱池時,發生有害氣體中毒事故,事故原因正在調查中。

  二、張家口氣體中毒,安全事故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犯罪客體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對象是人身和財產。

  客觀方面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行為是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這裡的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是指違反有關生產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因此,這種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1)國家頒佈的各種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文件。

  (2)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上級管理機關制定的反映安全生產客觀規律的各種規章制度,包括工藝技術、生產操作、技術監督、勞動保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程、規則、章程、條例、辦法和制度。

  (3)雖無明文規定,但反映生產、科研、設計、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觀規律和要求,在實踐中為職工所公認的行之有效的操作習慣和慣例等。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結果是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根據1989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結果表現為以下三種情形:

  (1)致人死亡1人以上的:

  (2)致人重傷3人以上的;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或者經濟損失雖不足規定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工作受到重大損害的。

  主觀要素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罪過形式是過失。這裡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主觀心理狀態。

  三、立案標準

  尚無關於此罪的明確。在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中,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

  (1)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

  ①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③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惡劣”:

  ①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的;

  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

  ③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