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个人独资企业避税方案及节税效果比较

案例一、利润转移模式

  假设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下称A公司),年收入为2000万元,费用支出在1500万,利润为1000万元,现在税收洼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下称洼地企业),将A公司的利润中的500万元转入税收洼地设立的企业,具体节税效果比较如下:

讨论:个人独资企业避税方案及节税效果比较

  分析:不管税收洼地设立为小规模或者一般纳税人,其所承担的增值税税额A公司都可以用来抵扣,等于是A公司应该承担的增值税部分的转移到了税收洼地设立的企业。上例中税收洼地设立的企业实际负担的税额只有个税的10.44万,那么算下来的税负10.95/500/1.03=2.1%,税收洼地设立的企业相对于A公司节约税款为:200-25.51=174.49万元,节税比例高达:174.49/200=87.3%。

  案例二、业务转移模式

  假设B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为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下称B公司),年收入500万,可计算的各项运行成本和费用在200万,利润300万。现在税收洼地成立建筑设计事务所(下称D企业),并把相同的业务通过B企业来操作,下面来比较两种方式的节税效果:

讨论:个人独资企业避税方案及节税效果比较

  分析:通过计算得知税收洼地企业的综合税率为:25.51/500/1.03=4.9%,而B公司的税负则高达:134.56/500/1.03=26.13%,洼地企业相对于B公司节约税款为:134.56-25.51=109.05万元。节税比例高达109.95/134.56=81%

  案例三、个人收入分解模式(适用于业绩提成,奖金,佣金等结算)

  C个人为某公司的高管,月收入为15万元,年收入则为180万。现在税收洼地成立商务咨询中心(下称F企业),将上述C个人的收入直接转入D企业,D公司为先前的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通过两种方式我们来比较节税效果:

讨论:个人独资企业避税方案及节税效果比较

  分析:通过以上计算所得可知:D企业的综合税负:7.69/180/1.03=4.14%,而C个人税负则高达:22.91/180/1.03=12.34%;D企业相对于C个人节约税款为:22.91-7.69=15.22万元,节税比例高达:15.22/22.91=6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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