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监督】“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三段论!

导论

【检察监督】“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三段论!

为进一步落实“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2020年4月21日下午,安徽省南陵县河长办与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开展河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巡查工作,先后赴该县资福河、青弋江许镇镇谭村段、漳河林都圩等处,现场查看渔业生态、行洪安全、河道整洁等工作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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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

【检察监督】“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三段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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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巡查后,双方召开第一次联席会议,就如何落实《关于建立南陵县河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监督工作机制的意见》达成了多项共识,并讨论制定了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案件线索双向移送通报、定期巡查问题整改反馈等相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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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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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 什么是“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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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一:“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是什么?

【检察监督】“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三段论!

“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是在河长制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构建检察机关在河湖长制工作中的司法介入和助推机制,促进河湖系统保护和水生态环境整体持续改善的河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检察监督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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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二:“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为什么建立?

通过建立“河长+检察长” 协作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构建责任明晰、监督严格、保障有力的河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监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和河长办统筹谋划、协调监督等职能。重点打击非法侵占水域岸线、采砂、设障、围垦、排污、养殖、捕捞等行为,强化公益诉讼及生态环境资源修复,为依法治水管水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检察监督】“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三段论!

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融入河湖生态行政执法监管和检察监督保护体系,坚持打击违法犯罪和促进生态修复相结合,不断丰富水生态恢复性行政及司法实践,推广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等生态救济方式的运用,积极推动消除对抗,构建良性的河湖生态系统治理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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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知识点三:“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怎么做?

通过制定相关意见,围绕强化检察监督、强化公益诉讼、强化生态环境资源修复等三个方面内容推进工作,旨在依法办理河湖生态环境和资源领域各类案件、引导破坏河湖生态环境和资源领域刑事案件的侦查取证、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平台运用、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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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检察新媒体出品

审 核丨郭 伟

编 辑丨李 昂

投稿邮箱丨[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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