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得新複合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收到《民事判決書》、《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康得新複合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得新)於2019年8月5日披露了關於收到榮成市人民法院《傳票》的公告(公告編號:2019-157),於2019年9月15日披露了關於收到榮成市人民法院預交案件受理費通知書的公告(公告編號:2019-179),於2019年9月20日披露了關於收到榮成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民事裁定書》的公告(公告編號:2019-183),於2019年10月21日披露了關於收到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及山東省榮成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的公告(公告編號:2019-200),於2019年12月9日披露了關於收到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的公告(公告編號:2019-248),於2019年12月24日披露了關於收到《民事判決書》的公告(公告編號:2019-257),山東省威海中院駁回原告榮成市國有資本運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成國資)訴訟請求,公司於2020年1月14日披露了關於收到《民事上訴狀》的公告(公告編號:2020-006),上述公告中所提及的與榮成國資的訴訟,於近日收到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2020)魯民終710號《民事判決書》。

康得新於2019年8月31日披露了《2019年半年度報告》,報告中提及的中信保誠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保誠)的訴訟,已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9)京03民初307號《民事判決書》。

康得新於2019年3月19日披露了《關於新增涉訴和資產查封、凍結公告(五)》(公告編號:2019-056),於2019年8月31日披露了《2019年半年度報告》,於2019年9月25日披露了《關於收到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的公告》(公告編號:2019-187),報告中提及的青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島農商行)的訴訟,已收到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的(2019)魯02執1726號《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

康得新於近日收到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06執412號《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該訴訟系康得新與佛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佛山農商行)關於公司2017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據的債券交易糾紛一案,經核實確認,前期公司未收到該訴訟的相關法律文書。

現將具體事項公告如下:

一、(2020)魯民終710號《民事判決書》

(一)、本次判決的基本情況

原告:榮成市國有資本運營有限公司

被告:康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得集團)

被告:康得新複合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民事判決書》的內容:

上訴人榮成國資與康得集團、康得新公司股東出資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魯10民初4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榮成國資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二審案件受理費301,800.00元,由榮成國資負擔。

3、本案為終審判決。

二、(2019)京03民初307號《民事判決書》

(一)、本次判決的基本情況

原告:中信保誠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被告:康得新複合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康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二)、《民事判決書》的內容:

中信保誠與康得新、康得集團公司債券交易糾紛一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九十七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1、確認中信保誠與康得新就“康得新複合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據”達成的債券交易合同於2019年5月16日解除;

2、康得新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向中信保誠支付2017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據本金60,000,000.00元及其違約金(以60,000,000.00元為基數,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日利率萬分之二點一計算);

3、康得新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向中信保誠支付2017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據自2018年7月14日起至2019年5月16日的利息2,765,523.00元及其違約金(以2,765,523.00元為基數,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日利率萬分之二點一計算);

4、康得集團對上述第2、3項確定的康得新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康得集團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有權向康得新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財產保全費5,000.00元,由康得新、康得集團共同負擔。案件受理費355,628.00元,由康得新、康得集團共同負擔。

三、(2019)魯02執1726號《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

申請人:青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康得新複合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執行

(一)、(2019)魯02執1726號《執行通知書》內容如下:

青島農商行與康得新公司債券交易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魯02民初135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二條規定,責令康得新履行(2019)魯02民初135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義務,並承擔執行費123,285.00元。

(二)、(2019)魯02執1726號《報告財產令》內容如下:

本院立案執行青島農商行與康得新公司債券交易糾紛一案,康得新如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責令康得新在收到此令後五日內,如實向本院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起前一年的財產情況。執行中,若財產狀況發生變動,應當自財產變動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補充報告。

四、(2020)粵06執412號《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

申請人:佛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佛山農商行)

(一)、(2020)粵06執412號《執行通知書》內容如下:

佛山農商行與康得新公司債券交易糾紛一案,因康得新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責令康得新在收到本通知書後立即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全部義務,並承擔延緩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延遲履行金]62,907,095.01元及本案執行費130,307.10元。

(二)、(2020)粵06執412號《報告財產令》內容如下:

佛山農商行與康得新公司債券交易糾紛一案,康得新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人已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之規定,責令康得新在收到此令後立即向本院報告當前以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執行中,若財產狀況發生變動,應當自財產變動之日起3日內向本院補充報告。

五、本次公告的訴訟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2020)魯民終710號《民事判決書》為終審判決,法院駁回了榮成國資的訴訟請求,公司不會因本次判決承受任何損失,公司將根據後續進展情況及時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

(2019)京03民初307號《民事判決書》為一審判決,並非終審判決,在訴訟審結之前,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存在不確定性。公司將根據相關訴訟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

上述(2019)魯02執1726號和(2020)粵06執412號《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案件已進入執行階段,公司尚未收到因上述案件而被執行財產的相關信息。上述案件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存在不確定性,公司將積極應對上述情況,最大限度維護好上市公司權益,並根據上述案件的執行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六、備查文件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2020)魯民終710號《民事判決書》;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9)京03民初307號《民事判決書》;

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的(2019)魯02執1726號《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06執412號《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

特此公告。

康得新複合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4日

本文源自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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