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轉非”車輛運送快遞途中發生事故 法院:商業三者險免責

“營轉非”車輛運送快遞途中發生事故 法院:商業三者險免責

2018年12月的一個雨夜,騎電動車下班回家的何某連人帶車摔倒在常熟市342省道東側的非機動車道內,何某昏迷不醒。從附近路過的電動車駕駛員張某到達現場後打電話報了警。何某被送醫救治住院20天,經司法鑑定,何某因車禍致顱腦損傷遺留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輕度受限,構成十級殘疾。

電動車駕駛員張某向交警部門陳述,事發時其聽到了撞擊聲,但並未直接目擊事故發生,聽其前方駕駛電動車的人員說是一輛廂式貨車撞到了原告。幾天後,事發時經過事故地的廂式貨車司機楊某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但其堅稱事發時沒有感覺到任何異常,所以駕車離開現場。對此,何某表示其想不起來了,不記得有無遭到車輛撞擊。經交警部門調查,事故發生前何某駕車行駛時無明顯過錯,但無法查明事故時楊某駕駛的貨車右側車輪是否有佔用非機動車道的違法行為。因何某所駕車輛與楊某所駕車輛無明顯撞擊痕跡,又無其他證據足以印證,原告何某行駛至事故地倒地是其自己操作不當還是受貨車影響所致無法查明。故交警部門未對事故責任作出認定,僅依法制作了交通事故證明,載明已查明的事實。

2019年10月,何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楊某、貨車登記車主某公司、貨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共同賠償其損失171330元。

那麼,何某倒地受傷是否系楊某所駕車輛造成?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範圍內是否免責?

法院認為,事故的發生並不應以直接碰撞為唯一條件,此外,根據報警人張某在交警隊所作的詢問筆錄,以及事發時被告楊某駕駛車輛經過事發路段,且其車輛經過後發生了原告駕駛的電動車倒地的事故。故根據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法院認定原告駕駛電動車倒地受傷系被告楊某駕駛汽車造成。

本案中,在綜合分析交警部門關於本起交通事故所作的相關材料後,無法確定被告楊某駕車離開現場時對事故發生是否知曉或應當知曉,故無法確定被告楊某系故意或重大過失下駕車駛離現場。但被告楊某自認事故發生當天駕駛廂式貨車為運送快遞,該行為系營運行為,明顯改變了車輛使用性質,顯著增加了車輛的危險程度。根據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相關條款,被告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應當予以免責。

法院經審查交警部門製作的交通事故材料,亦無法認定事故責任。故本起事故造成的原告何某的損失由被告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應由機動車一方被告楊某承擔賠償責任。最終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何某損失120000元;被告楊某賠償原告何某損失39250元;被告某公司對被告楊某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官說法

“营转非”车辆运送快递途中发生事故 法院:商业三者险免责

本案中,當事人對於原告何某倒地受傷是否是由被告楊某所駕駛車輛造成存有爭議,但交通事故通常系瞬間發生,不應苛責事故受害方提供直接證據證明事故發生的經過。故法院最終根據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認定了何某倒地受傷與楊某駕駛車輛經過事故地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案涉事故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營轉非”,但事故發生當天,被告駕駛車輛運送快遞,系從事營運行為。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中明確載明:被保險機動車改變使用性質,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及時通知保險人,且因改變使用性質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上述條款進行了加黑加粗標示,可以證明被告保險公司盡到了提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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