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要求快遞退回傳票 法院缺席審理,拒絕簽收視為送達!

如果知道法院寄來傳票,李某還要求快遞員退回快遞,法院視為送達,缺席審理。

判決生效後,李某提出再審申請。近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李某的申請作出裁定,依法駁回了李某的再審申請。

李某系海安一包工頭。2013年2月至10月間,李某向海通公司購買了大量混凝土。2014年1月,因李某未按約支付貨款,海通公司訴至法院。

提醒:要求快遞退回傳票 法院缺席審理,拒絕簽收視為送達!

海安法院受理案件後,依法組織雙方開庭,李某參加了第一次庭審並向承辦法官留下了聯繫方式。因案情複雜需要進行第二次開庭,承辦法官在直接向李某送達失敗後,只好通過郵政快遞向李某郵寄傳票。

李某在接到快遞員電話後,得知是法院寄來的傳票,便拒絕領取,要求快遞員予以退回。承辦法官收到退信後,見郵件單上註明“電話聯繫,本人要求退回”,

只好第二次庭審時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該案判決生效後,未在上訴期內提出上訴的李某,卻以一審法院程序違法為由,向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一審法院按李某戶籍地址向其寄送相關訴訟材料,並在國內特快專遞郵件詳情單的移動電話欄內填寫了李某的手機號碼。

快遞公司在退回的寄件單上註明“電話聯繫,本人要求退回”。故認定一審法院按規定向李某寄送了相關訴訟材料,不存在程序違法。遂駁回了李某的再審申請。

法官點評:送達是指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將相關訴訟材料和法律文書送交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行為,其目的在於賦予受送達人瞭解相關訴訟材料和法律文書的機會。

提醒:要求快遞退回傳票 法院缺席審理,拒絕簽收視為送達!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

法院在直接送達法律文書有困難時,可以進行郵寄送達。郵寄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送達人拒絕簽收的可視為送達。另外,我國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

第十一條第一款還規定“因受送達人自己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受送達人本人或者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絕簽收,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本案中,一審法院在直接送達失敗後,向李某進行了郵寄送達。李某在得知系法院郵寄的傳票時,基於惡意逃避送達的目的拒絕領取並要求退回。

提醒:要求快遞退回傳票 法院缺席審理,拒絕簽收視為送達!

據此,法院可以認定李某自動放棄了了解開庭時間及地點的權利,推定已經送達,依法進行缺席審理。在此,承辦法官提醒廣大讀者,在遭遇糾紛時,基於逃避訴訟的目的拒收法律文書,並不是一個明智的選擇,相反,還會使自己喪失舉證、質證和抗辯等合法權利,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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