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法清偿的全部债务的,是否可以追究股东的责任?

公司无法清偿的全部债务的,是否可以追究股东的责任?

公司是独立的商事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出资不到位的、抽逃出资的,在公司无法清偿对外债务的情况下,可以追究瑕疵出资股东的责任,但仅以应出资额为限;往往实践中,瑕疵出资的股东会滥用公司的法人人格的地位,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提起公司法人格之诉。

公司法人格否认之诉是指因公司股东或者董监高人员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公司债权人以公司以及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的积极控制股东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在此类诉讼中,最关键的是对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的问题,本文笔者就此分析如下:

公司法人格否认之诉适用的程序法是民事诉讼法,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规则,如果债权提起公司法人格否认之诉,应当由债权人即原告举证证明公司股东或者董监高由滥用公司法人格,这与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有所不同,因滥用的行为侵害是间接侵害债权人的利益,由债权人举证就存在较大的障碍,债权人与公司股东相比,处于劣势地位,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一人公司的的情形,即《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两人或者两人以上股东的公司没有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是债权人应当举出具有高度盖然性的证据证明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以及损害结果,仅举出一些外部表象或者公司运营中的瑕疵,不足以达到合理怀疑的程度,是很难让法官相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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