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讀書日|檢察官薦書《論法的精神》

世界讀書日|檢察官薦書《論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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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的精神》

孟德斯鳩

推薦人:北京市檢察院第一檢察部 劉哲

《論法的精神》的作者,是法國偉大的啟蒙思想家、法學家孟德斯鳩。這部鉅著的盛名如雷貫耳,我在學生時代始終對它充滿了敬畏,甚至不敢觸碰,害怕自己無法消化。受孟德斯鳩的影響,那時候我還寫過一篇文章叫《人治與法治的地理成因》。

一晃二十多年過去了,對這本書及其所追求的法治精神始終不敢忘懷。其實我們推薦的不是書,而是閱讀的品味和價值觀。這本書並不艱澀,其實很多經典著作都沒有想象的那麼艱深,它們之所以成為傳世經典,一定是因為裡邊真的有料,閱讀的性價比往往更高,藉此我也建議各位讀者以後也能夠多讀一些經典作品,從而能夠獲得更深層次的精神收穫。

讀書不僅是為了瞭解作品本身,也是在嘗試瞭解作者與他的期待,是與作者對話的過程,是在通過別人的眼睛和頭腦瞭解世界的過程,因此是一個自我擴展的過程。同時讀書也是在用新知來不斷檢驗自己的過往和經歷,拍案叫絕的時候正是兩者產生共鳴的時刻,因此讀書也是一個再次認識自我的過程。為什麼同樣一本書,我們會看到的是不同的世界,那是因為這個世界是你與作者一起建構的獨一無二的世界,這裡邊有你自己的影子,這些不斷構建的小世界合在一起也就組成了你的認知結構和精神世界,因此讀書也是一個自我進化的過程。

正因此,我對《論法的精神》的理解,也必然包括了這三個過程。我在推薦本書內容的同時,我也在嘗試將我的思考過程一併進行分享,以期發揮一些讀書方法論上的價值。《論法的精神》帶給我最強烈的感受,大致可以總結為三點啟示:

一、法的精神實際上在法律之外

法是各種社會關係的抽象,而社會關係又是由多種因素決定的。法的本質是多重因素疊加的結果。在本書寫作的過程中,孟德斯鳩就廣泛的問題展開了研究,除了其本身對羅馬法、法蘭西諸法以及封建法的研究之外,還從歷史、地理、倫理、習俗、氣候、人口、傳統等各個方面都展開了研究,以期從歷史的長河中、從世界各地人民的實踐中探尋法的演變和發展規律。法律絕不僅僅是條文和判例構成的,法是觀念、倫理、行為習慣、商業實踐逐漸演變而成的。

在作者整個研究的過程中,看似內容十分龐雜,涉獵也十分廣泛,但其實也一再體現著作者自身的經歷,比如他對土耳其風俗的研究,對古羅馬歷史和法律一再的引述,都閃現著《波斯人信札》和《羅馬盛衰原因論》的影子。而對稅法、繼承法、婚姻法的充分闡釋,也一再反映其作為法官的職業經歷。因此,任何的研究都離不開過往的經歷,都是在認知體系之下的適當擴展。這一點我深有同感。

因此《論法的精神》這部偉大著作離不開作者之前很多成功作品的不斷積澱,以及作者對司法實踐的日常紮實研究。高樓是一層一層建起來的,你現在讀的每一本書、寫的每一篇文章、辦的每一件案件,都會成為你未來的階梯。不要問如何才能寫出好文章,應該從多讀書開始。而對於法律人還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就是要不斷突破專業侷限,不斷擴展自己的眼光,因為孟德斯鳩告訴我們,法律的精神並不在法律之中,你需要到更加寬廣的外部世界中去尋找。

二、法的本質是社會治理模式

法是社會運行的基本規則和底層邏輯。而每一種社會規則和文明結構也會擁有不同的規則體系,從而產生法的不同面貌。而孟德斯鳩努力探尋的就是共通性的規則和法治的演化方向,那就是規則之治,無論法以何種面貌出現,都是在以規則的力量體現社會治理的理性思維,通過規則和程序來約束人性的恣意。因為法關注的絕不僅是一個事件的一次結果,更加在意的是持續獲得公正結果的制度機制。而正義只有放在規則的框架下去追求,才有穩定性,才能避免人為的隨意性,才能確保真正的公正,這也是人治與法治的根本區別。我們目前走的也是一條法治之路,那就是要確保法治的無差別性、平等性和徹底性,只有這樣才能給公眾一個穩定的預期,才能確保法治被信仰。而法的公信力是整個社會公信力的根基。

三、在法的適用中要不斷迴歸法的本質

我們作為司法人員,職責就是不斷將法律應用於司法實踐。但是由於長期的司法實踐,可能產生了兩個問題,一個是職業倦怠,認為自己辦的就是案子,不是別人的人生,將案件當作負擔,進而會產生機械執法的平庸主義。另一個問題就是濫用專業知識,尋找法律漏洞,曲解法律的認知,這又會成為一種精緻的利己主義。但無論哪種方式都是在違背法的初衷,背離法的本質。再完善的法律,都會有無法覆蓋的語義空間,存在隱而不見的邏輯漏洞,永遠都有可解釋的空間。這就像籬笆,註定有縫隙,但你知道它的目的是建立邊界,而不是用來逾越的,這就是籬笆的本質。

法律也有它的本質,當我們對法律的理解出現分歧的時候,我們一定要回到法律制度的根源,回到制定法律的目的,回到法的本質去理解。這個理解一定是不能違背常識、常情和常理的,因為這是法的倫理基礎。法的方向一定要不斷回到這些社會共識和一般預期當中來不斷矯正,才不至於走偏,實現良法與善治的統一。法的適用,一定要不斷放在制度整體結構當中,放在社會治理體系的框架中,才能理解它真實而具體的含義。因為所有的具體,都是在整體座標下的具體。具體法律的理解,都要體現它在法律體系下的定位和功能。

在不斷迴歸本質、回溯本源、思考定位的過程中,就是尋找法的精神過程。這就是我對這本書的理解,誠摯的推薦給大家。(京檢在線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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