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論法:罪犯在監服刑期間感染了新冠病毒,可以獲得國家賠償嗎?

在我們談論這個問題之前,2010年修訂的《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

就將監獄所涉的國家賠償案件列入了刑事賠償的範圍。該法條如下: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與本文無關在此不述)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明確了監獄是國家賠償的主體之一這個前提,接下來我們來看看本次新冠病毒期間,罪犯在監獄內感染病毒,監獄到底該不該賠。

論法:罪犯在監服刑期間感染了新冠病毒,可以獲得國家賠償嗎?

認定依據

在此之後,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賠償法,最高法和司法部於2019年12月13日製定了《關於鑑於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刑事責任賠償有關問題的研討會議紀要》,該紀要的第二條指出:

賠償請求人以監獄及其工作人員在對罪犯改造中具有《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四、第五項規定情形,或者存在怠於履行監管職責等情形為由提出的賠償申請,也屬於《國家賠償法》的刑事賠償範圍。

第二條中有一個十分關鍵的詞組,就是“怠於行使監管職責”,這就說明監獄防控疫情不力,導致罪犯在服刑期間感染病毒,只能以監獄是否存在怠於履行職責的情形來判斷監獄是否需要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論法:罪犯在監服刑期間感染了新冠病毒,可以獲得國家賠償嗎?

具體認定

這次的新冠病毒無孔不入,傳染性極強。而監獄也只是一個相對封閉的場所,縱使它有高牆電網,也無法徹底切斷病毒的傳輸路徑,罪犯在監獄內服刑也有感染、患病的風險。對於那種非輸入性的病例,也就是在沒有外來病毒傳播源的情形下,罪犯在獄內感染病毒的,如果監獄此時切實履行了監管職責,採取了必要的防範措施,筆者認為監獄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換言之,對於因外來病毒傳染源的原因導致監獄內感染的輸入性病例,如果因為監獄工作人員隱瞞自己的疫區行程,或者自身有發病症狀之後依然到監區上班,最終導致監獄內疫情傳播的,就屬於監獄履行監管職責不到位,監獄存在過錯。在此種情形下,獄內發生感染病毒疫情傳播與監獄怠於履行職責之間是存在因果關係的,對此監獄應當承擔國家賠償的責任。

論法:罪犯在監服刑期間感染了新冠病毒,可以獲得國家賠償嗎?

除此之外,無論是輸入性病例還是非輸入性病例,監獄必須積極採取措施救治。如果監獄方因為怠於履行救治義務、延誤病患者治療的,也需要承擔國家賠償的責任。

相關法律鏈接

1.《監獄法》第五十四條

監獄應當設立醫療機構和生活、衛生設施,建立罪犯生活、衛生制度。罪犯的醫療保健列入監獄所在地區的衛生、防疫計劃。

2.《國家賠償法》第二條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論法:罪犯在監服刑期間感染了新冠病毒,可以獲得國家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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