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裡礦長不好當!扣完12分就“下崗”

4月8日,四川煤礦安全監察局網站發佈關於印發《四川省煤礦礦長安全工作考核記分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內容如下:

四川省應急管理廳 四川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印發《四川省煤礦礦長安全工作考核記分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川應急函〔2020〕105號

各產煤市(州)應急管理局、各煤監分局,四川省煤炭產業集團公司、古敘煤田開發公司、嘉陽集團公司:

為加強對全省煤礦礦長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履職情況的考核,決定在全省實施煤礦礦長安全工作考核記分工作制度,現將《四川省煤礦礦長安全工作考核記分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印發你們,並提出以下要求,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學習領會,對照自糾

各產煤市(州)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屬煤炭企業及所屬子公司要組織各煤礦礦長認真學習《管理辦法》,深刻領會考核記分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樹立紅線意識、底線意識,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並對照扣分情形的負面清單,查找存在的問題與不足,迅速開展自查自糾,自覺在《管理辦法》執行之日起,認真履行安全工作職責,切實承擔起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

二、建立機制,嚴格實施

在全省煤礦礦長安全工作考核記分信息系統未建立之前,應急管理廳負責全省各地煤礦礦長考核積記分情況的統計工作。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煤監分局必須在監管監察執法過程中對照《管理辦法》,嚴格考核,杜絕“寬鬆軟”和弄虛作假,並將記分情況以全省統一表格的方式傳真至應急管理廳煤礦安全監管處。聯繫人:徐明閬,15882199902,[email protected]

四川省應急管理廳 四川煤礦安全監察局

2020年3月3日

附件:四川省煤礦礦長安全工作考核記分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省煤礦礦長安全工作職責履職情況的考核,發揮煤礦企業“關鍵少數”的作用,促進企業依法辦礦、依法管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安監總局令第85號),以問題為導向,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應於對全省各類煤礦(項目)的礦長、井長、總經理、建設項目負責人(以下統稱為“礦長”)的安全工作考核記分。

第三條 煤礦礦長必須對本礦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依法依規組織生產或建設。

第四條 礦長自正式任職之日起,由煤礦在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信息報屬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備案。考核記分從備案之日起實施,至不再擔任全省任何一個煤礦礦長之日止。

第五條 煤礦礦長一個年度週期內總分為12分,考核按照記負分的方式進行,記完為止。一個年度週期結束,總分自動恢復12分,下一個週期重新進行考核記分。

第六條 煤礦礦長積分與礦長本人綁定,礦長變任全省其它煤礦礦長時,其分數不變。

第七條 本辦法中涉及的記分項,在依據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處罰的同時,對煤礦礦長實行考核記分,不得因礦長已受到處理、處分、處罰而不予以考核記分。

第二章 記分標準

第八條 煤礦存在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記-12分。

(一)《煤礦採礦許可證》《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過期或被註銷、吊銷、暫扣後仍然組織生產;

(二)煤礦建設項目未取得相關審批文件擅自組織井下建設施工;

(三)煤礦建設項目超過建設工期,未經審批繼續組織建設施工;

(四)煤礦建設項目建設期間組織生產;

(五)煤礦在被責令停產整頓、停產整改、停止採掘作業期間仍然組織生產或建設;

(六)超層越界組織生產或建設;

(七)隱瞞採掘工作面組織生產或建設;

(八)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

(九)篡改安全監控和人員定位系統有關數據;

(十)生產礦井未取得三級及以上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評定,或撤銷等級後仍然組織生產;

(十一)煤礦發生事故後不及時組織搶險救援導致事故擴大;

(十二)瓦斯超限後不採取措施仍然組織作業。

第九條 煤礦存在下列安全隱患和問題之一的記-10分。

(一)煤礦採煤工作面採用條帶式、巷道式等非正規採煤方法組織生產;

(二)採掘工作面未經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國有企業上級公司)核准組織採掘作業;

(三)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

(四)未按規定驗收合格擅自組織復產復工;

(五)未經審批擅自啟封井下密閉;

(六)沒有執行煤礦探放水、防突基準線“兩把鎖”管理制度或弄虛作假;

(七)採掘接續緊張的煤礦,不制定和落實停產、限產、減產措施,仍然組織生產;

(八)生產礦井沒有實現雙電源、雙迴路供電或其中一回路電源未實現帶電備用仍然組織生產的;進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及水害嚴重的建設礦井,進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設礦井,沒有形成雙迴路供電仍然組織建設的;

(九)違規採掘保安煤(巖)柱(隔水煤巖柱);

(十)有自然發火徵兆沒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繼續組織生產建設;

(十一)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按規定落實區域和局部防突措施或以局部防突措施代替區域防突措施;

(十二)採掘工作面瓦斯抽採未達標仍然組織採掘作業;防突措施效果檢驗不合格或弄虛作假組織採掘作業;

(十三)井下出現突水徵兆或極端天氣情況下未立即撤出作業人員。

第十條 煤礦存在下列安全隱患和問題之一的記-8分。

(一)未按期組織開展並完成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或弄虛作假;

(二)煤礦安全監控系統未與上級監控平臺聯網運行;

(三)存在自然發火傾向礦井無專項設計或未按設計落實各項防滅火措施;

(四)違反規定採掘工作面之間串聯通風;

(五)採區未按規定設置專用迴風巷或採區進(回)風上山(巷)未貫穿整個採區或一段進風一段迴風;

(六)礦井總風量不足或者主要用風地點風量不足;

(七)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淘汰設備;

(八)採掘工作面數量違反《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九)違反規定在井下從事電焊、氣焊等動火作業;

(十)出現瓦斯超限報警後不組織追查或弄虛作假;

(十一)局部通風機未實現“三專兩閉鎖”,雙風機、雙電源不能實現自動切換;

(十二)瓦斯檢查空班漏檢或弄虛作假;

(十三)在突水威脅區域或接近水文地質條件不清的區域進行採掘作業時未落實物探、鑽探等探放水措施。

第十一條 煤礦存在以下安全隱患和問題之一的記-6分。

(一)未查清礦井周邊及開採範圍採空區、陷落柱、斷層等危險區域分佈和積水情況;

(二)對井下積水區域未劃定警戒線、探水線、禁止線;

(三)未按規定留設礦井之間、水平之間、採區之間或與積水區域之間的隔水煤柱;

(四)採用“剃頭下山”方式組織生產;

(五)井下電氣設備失爆;

(六)串車提升的傾斜巷道未設置“一坡三檔”裝置;

(七)採區變電所未實現獨立通風。

第十二條 煤礦存在以下安全隱患和問題之一的記-3分。

(一)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或特種作業操作證未在有效範圍內上崗作業;

(二)建設項目未編制施工組織方案或沒有嚴格執行施工順序的有關規定;

(三)在應力集中區域佈置2個及以上工作面同時進行採掘作業;

(四)未按規定進行礦井瓦斯等級鑑定、煤層突出危險性鑑定;

(五)未按規定進行礦井風量測定或弄虛作假;

(六)未按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煤礦許用炸藥和雷管;

(七)相鄰礦井未堅持季度採掘區域聯測制度;

(八)礦井斷電頻繁未查明原因或未制定可靠防範措施;

(九)各類技術報告弄虛作假或向監管監察部門提供虛假材料;

(十)未組織編制和落實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十一)未制定安全生產責任考核制度或考核制度未執行到位。

第十三條 煤礦存在以下安全隱患和問題之一的記-1分。

(一)高瓦斯礦井未按規定測定瓦斯基礎參數;

(二)未按規定開展安全風險辨識和制定風險管控措施;

(三)煤礦安全監控傳感器未按規定進行調校;

(四)未編制採區設計、施工組織設計、採掘工作面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組織採掘作業;

(五)未按照採掘工作面《作業規程》管理頂(幫);

(六)採煤工作面上下出口、進回巷斷面達不到規定,或無加強措施或變形失修嚴重;

(七)應當封閉的採區、採掘工作面未及時封閉;

(八)不按煤礦安全清單制管理要求完善安全責任制和管理制度,或無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九)各類圖紙內容不及時更新;

(十)未組織煤礦從業人員安全知識教育培訓;

(十一)未按規定編制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演習);未配齊專兼職救護隊員;

(十二)未制定《一優三減工作方案》;

(十三)礦井安全監控系統、主要提升機、主要通風機等各種應檢定設備設施,未按期進行檢定或檢定不合格繼續運行。

第十四條 煤礦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按以下標準記分。

(一)發生一般事故記-6分;

(二)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記-12分。

第三章 結果運用

第十五條 對一次性記-12分的煤礦礦長,由屬地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責令企業免去其礦長職務,申請應急管理廳吊銷其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並在五年內不受理其參加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申請。

第十六條 對一次性記-10分的煤礦礦長,由屬地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建議企業免去其礦長職務,申請應急管理廳吊銷其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並在一年內不受理其參加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申請。

第十七條 對剩餘積分為4分及以下的煤礦礦長,由應急管理廳當月進行通報批評、警示,並由屬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進行約談。

第十八條 對剩餘積分為2分及以下的煤礦礦長,責成其在三個月內重新參加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逾期未參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由屬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責令企業免去其礦長職務。考核合格後,重新按12分計算記分週期。

第十九條 同一自然年度內,兩次因剩餘積分為2分及以下而參加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後,不再給予第三次申請考核資格。

第二十條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對近三年連續擔任煤礦礦長(停產停建時間超過一年的煤礦除外),煤礦未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的,獎勵積分2分。

第二十一條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對連續三年未被考核記分的煤礦礦長,由應急管理廳給予通報表揚,並獎勵積分2分。

第四章 過程管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涉及的礦長考核記分工作,由市、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管理,對屬地煤礦礦長積分情況進行統計並建立管理臺賬,做到數據準確無誤。

第二十三條 按照“誰執法、誰考核、誰記分”的原則,市、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對煤礦開展執法檢查、信訪舉報調查及核查其他部門移送問題過程中核查屬實的違法違規行為,根據本辦法中涉及的考核記分項目,對煤礦礦長進行考核記分,並在5個工作日內錄入管理臺賬。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監察執法過程中發現煤礦存在考核記分情形的,應在每月月底前按屬地監管層級書面告知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對煤礦主動排查並正按照要求進行整改的隱患和問題不作記分處理。

第二十四條 煤礦同時存在多種記分情形的,相同類別的以最高分記分;不同類別的,應當分別計算,累計記分。

第二十五條 市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每月3日前將上月本地區煤礦礦長積分情況上報應急管理廳並函告駐地煤監分局,應急管理廳每月在應急管理廳網站公告一次。

第二十六條 對在煤礦礦長考核記分工作中考核不嚴、記分不實、甚至弄虛作假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應急管理廳負責解釋本辦法,並根據工作需要,對其他考核記分情形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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