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快評丨醉駕者與“頂包者”應當同罪

東方快評丨醉駕者與“頂包者”應當同罪

  根據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發佈的數據,今年清明節假期,全國共查處酒駕醉駕違法行為3300多起。數據顯示,2019年1月至10月底,全國共查處酒駕違法行為170萬起,查處醉駕違法犯罪行為30多萬起。值得注意的是,違法行為人酒駕醉駕之後找人頂罪現象,已經在司法實踐中屢見不鮮。記者檢索發現,自2014年以來,此類案件數量呈不斷攀升趨勢(據4月9日《法制日報》)。

  酒後駕車特別是醉酒駕駛機動車輛,一旦釀成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不僅要承擔事故的全部賠償責任,還要為此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酒駕或醉駕者如果能在發生事故的“第一時間”找人“頂包”,從法律角度和事故責任的認定方面,則完全是另一種概念。如果僥倖能夠瞞天過海,酒駕醉駕者不僅可以全身而退,僅需承擔責任部分的民事賠償,原本因酒駕醉駕所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也會因有人“頂包”而無法得到追究。

  酒駕醉駕肇事後找人“頂包”,早就不是新鮮事,儘管絕大多數“頂包”都難以逃脫警方的慧眼,但因為查處醉駕行為在時間上具有滯後性,也很難排除有“頂包”成功的個例出現。雖然“頂包”能成功的概率極低,但因為“頂包”所付出法律成本很低,即便是“穿幫”,往往也不過是被警方“嚴厲批評教育”了事,念及親情、友情以及受到某些利益的驅使,某些人還是願意甚至會主動替酒駕醉駕者“頂包”。

  雖然不少地方已經將為酒駕醉駕“頂包”者,按“包庇罪”進行了刑事追究,但總的來說還不普遍。大多數“頂包者”往往只是受到行政處罰甚至“批評教育”;比如今年2月24日,江西省萍鄉市交警查處的一起醉駕頂包案件,真正肇事者魏某不僅無證還是醉駕,發生事故後,同車人黎某卻為其“頂包”,在被警方識破後,黎某僅僅受到了“嚴厲批評教育”。

  “頂包”成功,不僅讓真正酒駕醉駕肇事者逃避了法律處罰,頂包者能夠收穫巨大的“人情”利益;即便是“頂包”敗露,也不過是“挨熊”幾句,這樣的責罰“不對等”,必然無法遏制有人願意甚至主動為酒駕醉駕肇事者“頂包”的衝動。因此,在筆者看來,既然為酒駕醉駕“頂包”完全符合“包庇罪”的特徵和構成要件,就非常有必要一律按照“包庇罪”進行刑責追究。否者,就無法震懾“頂包”犯罪。

  給醉駕的危險駕駛行為“頂包”,既嚴重侵犯公共安全,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還妨害國家的司法秩序,此種違法乃至犯罪行為的屢屢出現,說到底還是所付出的法律“成本”太低,難以起到相對應的震懾作用,在對“醉駕入刑”的同時,對欲讓醉酒駕駛者脫罪的“頂包”行為,本身就應該按刑責追究。也只有讓醉駕和“頂包”共同“入刑”,才能發揮出“相輔相成”的作用於效果。(作者:朱永華)


* 以上只是作者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網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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