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返利”模式監管如何破冰

2018年5月8日,廣東雲聯惠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簡稱雲聯惠)涉嫌傳銷被公安機關查處。記者近日獲悉,針對雲聯惠一案,國家工商總局也於去年發出《關於做好雲聯惠案件關聯代理公司和聯盟商家調查處置工作的通知》。該通知稱,將公安部經偵局轉來的雲聯惠涉及的共2000多家七八級代理公司和1.5萬餘家聯盟商家名單轉發,部署開展調查工作。

全國各地工商部門隨之對雲聯惠各地代理公司和商家開展調查,但調查結果各有不同。同樣,來自於法院的判決也有諸多不同。

查處結果的不同,在社會引起諸多爭論——消費返利到底如何與傳銷劃清界限?普通老百姓如何分辨創新消費與傳銷?

實際上,近年來,作為互聯網創新經營模式——消費返利模式因承諾高返還而受到消費者追捧,同時也因動輒百億、千億的兌付高風險而成為全國各地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管重點、執法難點。

法學法律界的爭論

近年來,消費金融領域一些平臺根據有關消費理論研發出一套經營模式:將消費者在網站上購買商品花出去的錢通過積分消費的形式又部分地返回到消費者的腰包。這一商業模式,在業內稱為消費返還或消費共享。

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法律權益部分析師姚建芳告訴記者,“消費返利”本是電子商務的一個創新,實際為一種電子商務效果營銷,返利平臺、消費者、商家都能從中獲得實惠。返利模式在國外已經發展得比較成熟,2009年在中國逐漸興起,並逐漸受到網購一族青睞而迅速發展。

在互聯網金融、消費、銷售等創新成果不斷湧現的同時,各種利用消費返利進行不法行為的公司也屢屢被查處。這讓消費返利類網站一時間成為眾矢之的,讓更多的消費者將消費返利和傳銷直接聯繫在一起。

對此行業狀況,姚建芳認為,國內的返利行業早期比較“乾淨”,但在發展過程中,一些網站打著購物返利的幌子,不賣商品而靠發展下線盈利,逐漸演變為網絡傳銷。

2018年4月,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出提示稱,一些第三方平臺打著“創業”“創新”的旗號,以“購物返本”“消費等於賺錢”“你消費我還錢”為噱頭,承諾高額甚至全額返還消費款、加盟費等,以此吸引消費者、商家投入資金。此類“消費返利”不同於正常商家返利促銷活動,存在較大風險隱患。

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律師高亮認為,從六部委發佈的提示來看,監管層認為“消費返利”模式存在較大風險隱患,但並未一概認定所有的消費返利模式均屬違法。

事實上,不僅工商部門存在不同調查結論,法學界也對消費返利模式的法律界定有所研討。

2018年,針對雲聯惠一案,多位知名法學專家也曾做過多次論證。

2018年7月29日,“廣東雲聯惠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經營模式專家論證會”在京舉辦,著名法學家郭道暉,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夏家駿,北京大學中國國情研究中心研究員楊百揆,中央民族大學行政法教授熊文釗,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教授梅慎實,中央社會主義學院經濟學教授王佔陽等法學界專家出席此次論證會。

專家分析認為,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的有關規定,雲聯惠商業模式是“消費”,不是“銷售”,更不是“傳銷”。

專家一致認為,雲聯惠會員免費入會,不收門檻費,不以繳納會費或購買商品獲得加入資格,這與淘寶、京東等電商平臺一樣,實行會員制,遵循“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實名制註冊;雲聯惠商家會員不存在等級差別,不需繳納入會費用。雲聯惠的聯盟商家分為線上和線下兩種,線上商家即為雲聯商城中的商家,當註冊用戶從免費會員升級為付費會員後(無論金鑽或鉑鑽),即可獲得在雲聯商城開網店的權利,不需在額外繳納任何開店費用。

專家還認為,雲聯惠公司不存在騙取財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雲聯惠收取商家的16%創業共享金除扣取相關稅賦、手續費外,全部用於分享給會員,是一種共享創新行為,是一種利他惠民行為,應受到法律保護。雲聯惠會員並沒有形成任何上下層級控制關係,雲聯惠不存在任何強迫性消費,任何會員參與、消費都是自發自願的,雲聯惠會員的推薦獎勵只針對直接推薦的會員,只享有第一個層級的推薦獎勵,不存在多層級、上下級的獎勵,與非法傳銷上下層級計酬方式有著本質區別,且雲聯惠共享消費模式沒有損害到任何人的利益。

互聯網創新呼籲法律完善

專家的論證針對的僅是目前互聯網領域各種複雜狀況的個例,但也反映出學界對法律滯後現狀的擔憂。

在目前相關法律仍待完善的現實下,針對消費返利類網站魚龍混雜、真假難辨的現象,姚建芳提醒,作為消費者,要擺正消費心理,當平臺承諾的返利遠高過合理水平時,就應提高警惕謹防陷阱。尤其是一些打著“消費等於存錢、消費能賺錢、消費就是投資、消費等於免費”等高額返現口號的平臺,消費者務必要謹慎,小心入坑。

真假消費返利類網站如何區別?姚建芳認為,一是看網站是否有真實的商品交易,正規網站是以真實的商品交易為基礎,返利只是一種營銷手段;二是看網站返利的資金來源是否合法,正規網站的返利資金是以平臺的經營收入(包括消費收入、廣告收入等)為主要來源,而不是靠拉人頭交會費等作為平臺的收入來源。

認定一種商業模式是否違法,要看這種商業模式的實質是否真正觸碰法律雷區。姚建芳表示:“實際操作中,通常滿足以下三點便可以涉嫌傳銷立案偵查,即交入門費,拉人頭,多層代理、團隊計酬。”

姚建芳進一步解釋,如果網站的返利資金主要來源於會員和加盟商繳納的入會費等,也就是說返利資金依靠後進入的會員入會費來填補返利資金的空缺,那麼就有可能涉嫌傳銷。當然,與傳統經營模式相比,消費返利類經營模式依託互聯網更具有誘惑性與隱秘性,存在魚龍混雜、良莠不齊的現狀,但不能以偏概全、全盤否定。從去年4月六部委的風險提示來看,監管層對返利類網站的發展持慎重的態度。

姚建芳認為,在平臺發展初期沒有表現出違法特徵時,對於真正合法經營的商家和平臺,監管部門應向消費者發出風險預警,而不能一味取締或叫停。同時,在金融強監管的大局下,一種新商業模式的出現,在現有的法律法規滯後的情況下,監管部門應不斷完善現有的電子商務法律法規,規範電子商務經營主體,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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