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韓國N間房、鮑某某、包麗事件,來談談性與虐待的問題


從韓國N間房、鮑某某、包麗事件,來談談性與虐待的問題


最近幾件事情惹人目不暇接,讓我心裡非常不舒服。


一是韓國N間房事件;二是鮑某某事件;三是包麗事件。這三件事都有一個共同點,就是關於“性”與“虐待”。那我們就結合我國的國情、法律來談談性與虐待的問題。


首先,關於“性”


1. 性是否有完全的自主同意權?


答案是“否”,我國法律規定,14歲以下女性不具有同意權,即即使她願意,你也不能“睡”,否則就有可能構成強姦或猥褻。


2. 自己老婆是否有性同意權?


答案是“看情況”。強姦罪有“婚內相對豁免”一說。


3. 性工作者是否有性同意權?


答案是“是”,性工作者也是女性,不要以為給了錢就可以強行“睡”,只要違背婦女意志,未取得女性同意就霸王硬上弓的,就有可能構成強姦罪或其他犯罪。


其次,關於“虐待”


1. 經女性同意的虐待行為,可否豁免?


答案是“看情況”。成年女性可以處置自己的身體,但對於有特殊癖好的一類人,建議先簽一個風險告知書。可不要最後弄了個“故意傷害罪+強姦罪”,得不償失。


2. 精神施壓、控制、算不算虐待?


答案是:看情況。但在“反家暴法”中有提到“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精神等侵害行為”,也就是說,在婚內伴侶之間,如長時間出現該種行為,即可認定為“家暴”。


但是,如果在男女朋友或其他關係內,證明力要更強才有可能認定侵害行為。比如,如證明因該行為造成了嚴重後果,且可證明其死亡與長期受到的精神虐待有因果關係,則才有可能認定有侵權行為。


呼籲司法解釋進一步完善“虐待行為”的範圍,考慮把“精神虐待和折磨”也納入其中!要知道,有時候人的精神受傷害比肉體受到傷害還要可怕痛苦千百倍!


3. 大量公開直播或在網絡上私自傳播帶顏色的視頻或者入群付費等行為,如何定罪?


答案是“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這三件事情分開看,沒有半點關係,但放在一起看,就隱約可以看到一股歪風慢慢散開,社會上對於女性的物化和不尊重有抬頭的趨勢。


為了滿足部分人的慾望,獲取利益,黑手開始伸向女性。從N間房到菲律賓兒童網絡賣淫,再到鮑某某圈養少女滿足私慾,再到社會PUA導師割男性韭菜對女性下手,這些情況下,包括小星星和包麗在內有很多女性認為自己擺脫不了可怕的宿命,選擇了結束自己的生命,但加害於他們的人可能還會在某次酒足飯飽後,把她們作為炫耀的談資。


其實,大家呼喊了男女平等已經很久了,但總有人把主張“男女平等”貼上“女權”的標籤,可在我看來這完全是兩件事情。現在把女性當作商品或是附屬品或是炫耀的資本那些人都與社會發展格格不入。


比如印度公交車強姦案,嫌疑人坦言到女孩子大晚上的還跟男朋友坐公車出來瞎混,就是活該找死。


他們的潛臺詞是,


1. 女性的地位比男性要低(即使她是醫生,我們只是社會的無業遊民和渣渣);


2.為什麼我們得不到高學歷又漂亮的她,為什麼她的男朋友可以;


3. 得不到的我們就要毀掉她。


看明白了嗎?其實很多人雖然受過高等教育,但底層的想法還是跟印度這些渣渣一樣的。


即使在生活中,有很多不平等和危險存在,但始終,賦予了我們拒絕的權利。勇敢說不,對黑暗不要畏懼,對光明有所寄託。


作者:廣東君言(前海)律師事務所 劉怡律師


從韓國N間房、鮑某某、包麗事件,來談談性與虐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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