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老闆撞破女員工與網友偷情,阻攔網友離開被判10年半

近日,山東省高唐縣法院審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件,被告犯非法拘禁罪被判10年半的期徒刑。

這個案件的過程非常複雜,而且有點戲劇性,我們一起看下。

男老闆撞破女員工與網友偷情,阻攔網友離開被判10年半


男老闆撞破女員工偷情,被判10年半

劇情太長,筆者先用一句話總結一下:女員工與男網友偷情被老闆撞破,老闆阻攔網友離開,網友跳樓死亡。

趙某(男)是一家面餡餅店的老闆,張某(女)是這家店的一個餡餅師傅。趙某在餡餅店附近的小區附了一個三房兩廳的房子,專門給員工偶爾休息用的,該房子位於二樓。

在2019年春節,張某就向老闆提出離職,在2019年2月20日下午六點左右,張某要回來房子拿行李。

除了拿行李之外,張某還約了一名男網友(50歲左右),他們在房子裡面發生了性關係。在兩人準備第二次發生性關係的時候,趙某來了。

雙方發生爭執,趙某對男網友進行毆打,男網友與張某求老闆放過都沒有獲得允許,趙某再次動手打了男網友

趙某打電話找了店裡的員工以及自己的妻子,男網友看到人來了之後,就從窗戶上跳了下去,後來被送到醫院不治身亡。

法院判決趙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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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的規定

《刑法》第238條規定了非法拘禁罪,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毆打、侮辱的從重處罰。致人重傷的,判3至10年,致人死亡的,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立案標準,以下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剝奪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

2、剝奪人自由,並使用捆綁等手段,或者實施毆打等行為的;

3、造成被拘禁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導致被拘禁人自殺、自殘或者精神失常的;

5、拘禁3人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沒有違法犯罪事實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我們可以看到,本案中,老闆趙某撞破女員工與網友偷情,使用暴力毆打男網友,阻攔他離開,

已經構成非法拘禁罪,法院判決對此認定沒有問題,但判10年半是否合理?

男老闆撞破女員工與網友偷情,阻攔網友離開被判10年半


法院判決合理性討論

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有一個很重要的點:重傷、死亡與非法拘禁的行為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這一點,是案件審理的重點。

行為人在實施了非法拘禁行為後,被害人因自身過失造成死亡、傷殘結果的,不應認定與非法拘禁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筆者認為,本案中的趙某,的確實施了非法拘禁行為,但是他的行為,不足以導致被害人死亡,可以考慮從以下點為趙某辯護:

1、案發地在二樓,跳下去會死的概率比較小,被害人的死亡與趙某的非法拘禁行為不存在因果關係,被害人的死亡只是一個意外

2、被害人在房間內是自由的,大可以報警處理問題,選擇跳樓逃跑,明顯是不理智的。

本案中,法院提到:“張某與男網友存在不正當關係,僅屬於道德範疇。”筆者猜測,在辯護的時候,被告一方提出了這樣的觀點:“趙某是為了阻止張某與男網友的不正當行為而實施的阻攔、毆打,不構成犯罪。”顯然,這樣的說辭並不能打動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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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最後

本案的案情雖然可以用一句話來總結,但是細節還是比較複雜的,偷情須謹慎,生命價更高,被撞破了也不要慌不擇路,要注意安全,況且,撞破的並不是情人的老公,而是她老闆。

這位老闆也是奇怪,員工偷情你緊張什麼呢?現在攤上大事了,一審就判10年半,雖然筆者認為判得有點多,但是,這名老闆的行為,真的不值得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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