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企業異地施工項目屬地納稅(稅款留在當地)規劃策略

建築企業異地施工項目屬地納稅(稅款留在當地)規劃策略

建築企業異地施工項目,當地往往要求外來建築企業把稅款留在當地,操作的方法一般是要求外來建築企業在當地成立分公司,然後按照稅務總局2017年11號公告第二條來操作

建築企業異地施工項目屬地納稅(稅款留在當地)規劃策略


但是,據說有的外來建築企業成立分公司特別難(非民企),手續繁瑣,公司內部批准時間又相當漫長,無法滿足項目當地業主的要求,這種情況下,項目當地業主會提出更苛刻的條件,要麼成立分公司把稅款交在當地,要麼再按照預繳稅款和應納稅額的差額補交在當地,如果建築企業不積極配合甚至以不付款相逼迫,或結算時直接把稅款差額部分扣留,讓建築企業很是為難和尷尬。

其實,我們從建築企業利益的角度看,無論稅款交在工程項目所在地,還是交在總機構所在地,繳納的增值稅額是一樣的多,唯一可能存在差額的是城建稅,城建稅有的地方稅率是7%,有的地方稅率是5%。差額僅為繳納的增值稅額的2%,可以忽略不計。

既然建築企業無論把稅交在哪裡都不影響自身利益,工程項目所在地的業主(地方利益的代表)又何必持對立的態度呢!共同想辦法解決問題才是上策。

成立分公司行不通的話,有沒有其他的變通方法呢?

如果你熟知預繳稅款的手續和程序並能反向思考,如果你熟知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的程序和要求並能結合徵管法反向思考,如果你對項目結束後工程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反饋給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的《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有提前思考,那麼,不成立分公司,建築企業依然可以實現把稅款留在工程項目當地,並且風險可控。

鑑於本話題涉及建築企業工程項目所在地和總機構所在地稅源的分配利益問題,不便於公開討論,感興趣的朋友可與小編評論交流。


建築企業異地施工項目屬地納稅(稅款留在當地)規劃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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