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商鋪經營,承租人就沒有義務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嗎?

案例:A市甲公司在B市購買了一處商鋪,B市的乙企業承租了該處商鋪,那麼該商鋪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應該由誰繳納呢?

《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根據上述規定,該商鋪的房產稅應由產權人繳納,但由於產權所有人甲公司不在房產所在地,那麼房產稅應由房產使用人乙企業來繳納。

承租商鋪經營,承租人就沒有義務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嗎?

《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局關於簽發的通知》((1988)國稅地字第15號)第四條規定,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承租商鋪經營,承租人就沒有義務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嗎?

據此,該商鋪土地使用稅應由產權所有人甲公司繳納。但甲公司不在土地所在地,乙公司作為實際使用人,是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繳納土地使用稅。

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一般由產權所有人繳納。但在特殊情形下,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是由使用人繳納的,所以企業在簽訂承租合同時要特別注意,因為商鋪的房產稅是按租金的12%繳納,負擔比較重。企業可以通過簽訂有關稅收條款,對房屋的房產稅及土地使用稅的稅費承擔做出約定,這樣承租人繳納稅金後,可再向出租方進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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