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依法分別對竇玉明、邢燕菊提起公訴

山東檢察機關依法對竇玉明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近日,山東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原黨委書記、主任竇玉明(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泰安市人民檢察院向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竇玉明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泰安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竇玉明利用擔任山東省財政廳黨組成員、副廳長,山東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黨委書記、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內蒙古檢察機關依法對邢燕菊涉嫌受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提起公訴

日前,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原副巡視員邢燕菊(副廳級)涉嫌受賄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交辦,由呼倫貝爾市人民檢察院向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邢燕菊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呼倫貝爾市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邢燕菊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先後利用擔任呼和浩特市房產局副局長、局長,呼和浩特市賽罕區區長、區委書記,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邢燕菊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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