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服務”是個錯,進了“班房”才知悔!

原本憧憬著學會理髮手藝後好好在京生活的吳某,卻因為為“客人”熱情服務,而進了班房。近日,法院以涉嫌介紹賣淫罪對吳某判處了刑罰。

案件回放

年僅18歲的外地來京人員吳某,在同鄉舅舅的美容美髮店內打工,學理髮手藝。對未來生活有著美好憧憬的他,卻在2017年11月的一天,犯下了一個他終生難以悔改的錯誤:那天20時許,吳某接到舅舅打來的“店裡要來‘兩個客人’,讓在店內的服務員(指賣淫女)接待一下”的電話後,吳某不但將此電話內容告訴了店內養的賣淫女,而且在“兩個客人”來後,熱情地將他們領到他舅舅為賣淫女們租的位於某小區的住處,使他們的賣淫嫖娼活動得以實現。吳某為“客人”的“熱情”服務,換來了一生的後悔。

吳某的行為為什麼構成了犯罪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是指以金錢、物質或者其他利益為手段,誘使他人賣淫,或者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為賣淫者和嫖客之間牽線搭橋的行為。這是一個選擇性罪名。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這三種行為,不論是同時實施多種還是隻實施其中一種行為,均構成本罪。如:介紹他人賣淫的,定介紹賣淫罪;兼有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三種行為的,定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不實行數罪併罰。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介紹,是指在賣淫者和嫖客之間牽線搭橋、溝通撮合,使他人賣淫活動得以實現的行為,俗稱“拉皮條”。

由此不難看出,介紹行為有其自身質的規定性。既不同於引誘,又與容留有異。在實踐中,介紹的方式多表現為雙向介紹,如將賣淫者引見給嫖客,或將嫖客領到賣淫者住處當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單向介紹,如單純地向賣淫者提供信息,由賣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施了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行為的,都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並且明知這種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人,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也不排除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存在,是否具有營利目的,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本案中的吳某就是因為有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才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花樣的年華就這樣斷送了。(來源: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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