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笑話,能受理嗎?


“民告官”?笑話,能受理嗎?


“小編住在火星吧…”“民告官?笑話,能受理嗎?”

這應該是“住在火星”的小編髮表“行政訴訟”相關內容文章看到最多評論和反饋,可能這種強烈反應不是源於文章內容本身,更多是源於“現實”生活的心聲。

關於行政訴訟“立案難”的問題,今天小編只從法律層面對“行政訴訟的受理”相關內容進行淺析。如涉及“人為性質”的“難”,本文不作拓展。如果對該部分具體內容有興趣的朋友,可以關注“粵龍法務”進行探討。

一、“有案必立、有訴必應”

根據《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解釋規定,對於當事人依法提起的行政訴訟,作為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所提交的起訴狀一律都要接收。

行政訴訟的起訴條件和民事訴訟的起訴條件基本上是一致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符合《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如何審查?

法院接收當事人的起訴狀之後,經審查:

(1)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都應當登記立案。

(2)如果不符合起訴條件的,那麼法院將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3)如果是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那也應當先接收起訴狀,並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在七日之內決定是否立案。如果七日之後,仍然無法作出決定是否立案,就應當先予立案。

(4)存在“不予立案”的情形,在裁定書上還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具體理由。如果對法院作出的“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是可以提起上訴的。

三、出現狀況如何解決?

(1)實務中最常見的情形:是因為起訴狀的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粵龍法務”提醒您注意的是,此時法院應當給予當事人指導和釋明,並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以及補充的材料和具體期限,避免將簡單的事情複雜化,影響訴訟效率。不允許的是: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如果在指定期限內補正、補充材料即已符合了起訴條件的,法院應當予以登記立案。

(2)實務中還有一種情形,就是當事人自身存在的問題。法院依法給予當事人指導和釋明,並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以及補充的材料和具體期限,但是當事人拒絕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合起訴條件。此時法院會將起訴狀退回,並記錄在冊。但是當事人認為是法院故意為難自己,堅持起訴卻得到“不予立案”的裁定,並會在裁定上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3)大家可能更關心的是:對於法院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情形,當事人該如何救濟?

A、最直接的方式就是: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B、如果出現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情形,當事人更多會選擇向該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起訴訟。如果上一級法院認為當事人所提交的內容符合起訴條件的,則會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