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家》中老严夫妇遭遇“白眼狼”儿子该如何自救?

啃老不可怕,可怕的是啃完老人一生的积蓄后把老人一脚踢出家门!正在热播的电视剧《安家》中,在上海卖包子的老严夫妇拿出毕生的积蓄320万元,给儿子在上海全款购买了一套小房子,并经不住儿子、儿媳的花言巧语,在房产证上加上已经怀孕的儿媳的名字。收房后,本以为以后可以带孙子享受天伦之乐的老严夫妇却被儿子、儿媳及亲家母狠心赶出了家门,险些流落街头。老严夫妇的遭遇令人同情,那么老严夫妇该如何自救,才能让晚景不至于过于凄凉呢?

一、老严夫妇全款出资为儿子购房在法律上性质如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老严夫妇全款出资购买房产并把房产登记在儿子、儿媳名下,儿子、儿媳没有支付任何对价就取得了案涉房产,完全符合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可以认定老严夫妇把案涉房产赠与给儿子、儿媳, 双方之间成立赠与合同关系。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房产作为不动产,其转移的标志是登记的变更。本案中,老严夫妇全款购买的房产已经登记在儿子、儿媳名下,儿子、儿媳已经取得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赠与已经完成。

二、老严夫妇是否能够撤销对案涉房屋的赠与?

儿子、儿媳在取得老严夫妇花费毕生积蓄购买的价值320万元房产后,就一脚把老严夫妇踢出家门,实在令人气愤!那么老严夫妇就只能任凭“白眼狼”的儿子、儿媳霸占自己好心赠与的房产,束手无策而任凭自己晚景凄凉吗?当然不是!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案中,老严夫妇年事已高,儿子、儿媳在获得赠与房产后就把老严夫妇赶出家门,没有对老严夫妇尽法定的扶养照顾义务,完全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即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这一撤销赠与的法定条件。因此,老严夫妇有权利要求撤销对儿子、儿媳的房产赠与,把案涉房产变更到自己名下。

三、老严夫妇如何撤销对案涉房屋的赠与?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本案中老严夫妇有权利要求儿子、儿媳返还赠与的房产,但是,儿子、儿媳应该没有觉悟自觉返还房产。老严夫妇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赠与合同纠纷之诉,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儿子、儿媳返还赠与的房产。并且这个权利的行使是有一定期限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因此,老严夫妇应当在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即儿子、儿媳不履行法定的照顾、扶养义务一年内起诉,否则很可能因为超过期限而丧失胜诉权。而且要注意,这个一年的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即不会中断、终止,是一个固定期限。

老严夫妇在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取得人民法院的生效胜诉判决后,就可以拿着法院的生效胜诉判决书去房产登记部门要求把案涉房产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

老严夫妇花费毕生积蓄购买房产并赠与给儿子、儿媳,可谓舐犊情深!但是,老严夫妇的付出并没有换来儿子、儿媳的孝敬,反而是在儿子、儿媳眼里没有任何利用价值后被一脚踢开。在这种情况下,老严夫妇最明智的做法,就是勇敢拿起法律武器,要回房产,取得经济上的绝对话语权,只有这样,才能达成经常见到孙子这一夙愿,才能换来儿子、儿媳的孝敬,虽然这种孝敬很可能只是表面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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