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訴訟事項的公告

證券代碼:601916 證券簡稱:浙商銀行 公告編號:2020-012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一審判決;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額:信託貸款本金19億元及相應利息;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本公司已對該筆貸款計提了相應貸款損失準備,預計訴訟事項不會對本公司的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產生重大影響,本公司將根據案件審理情況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近日,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收到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浙07民初 390 號《民事判決書》,就本公司與義烏世茂中心發展有限公司、浙江新光建材裝飾城開發有限公司、新光圓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創道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建工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南京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虞雲新、周曉光、虞江波、俞恬伊、季昌群擔保合同糾紛一案作出判決,具體情況如下:

一、有關本案的基本情況

(一)案件當事人

原告: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義烏世茂中心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一”)

被告二:浙江新光建材裝飾城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二”)

被告三:新光圓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三”)

被告四:浙江創道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四”)

被告五:南京建工產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五”)

被告六:南京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六”)

被告七:虞雲新

被告八:周曉光

被告九:虞江波

被告十:俞恬伊

被告十一:季昌群

(二)訴訟案件事實簡述

2018年3月6日,本公司以委託人/受益人身份與受託人國民信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民信託”)簽訂《信託合同》,信託資金主要用途為發放貸款,借款人為新光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光集團”)。同日,國民信託與新光集團簽訂《信託貸款合同》,並於2018年3月12日向新光集團發放信託貸款合計19億元。

被告一、被告二為新光集團債務提供抵押擔保,並與國民信託分別簽訂《抵押合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虞雲新和周曉光、虞江波和俞恬伊、季昌群為新光集團債務提供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並分別與國民信託簽訂《保證合同》。

後新光集團逾期支付信託貸款本息,且各擔保人未履行擔保責任。根據2019年7月8日國民信託向新光集團與各擔保人發出的有關變更債權人為本公司的書面通知,本公司依法向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訴訟請求

1、判令本公司就新光集團尚欠的信託貸款本金19億元及相應利息(含利息、罰息、複利,從2018年6月21日起按合同約定計付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暫算至2019年4月25日止為181,001,308.47元)(以下統稱“借款本息”),對被告一所有的坐落於義烏市福田街道世貿中心1幢共163套、福田街道世貿中心2幢共158套住宅和其分攤的土地使用權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2、判令本公司就新光集團借款本息,對被告二所有的坐落於【東陽市吳寧街道新光天地3幢共119套、吳寧街道黌門廣場1號商場二層共78套、吳寧街道黌門廣場1號商場三層1套、吳寧街道黌門廣場1號商場四層共2套】商業用房和其分攤的土地使用權,【吳寧街道紅椿街、南街共9套,吳寧街道新光天地 B 區地下一層商鋪共34套,吳寧街道黌門商廈地下一層商鋪共122套】商鋪和其分攤的土地使用權,【吳寧街道黌門商廈2幢、3幢共35套,吳寧街道黌門商廈1幢共61套】住宅和其分攤的土地使用權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3、判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虞雲新、周曉光、虞江波、俞恬伊、季昌群分別對新光集團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4、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四)判決結果

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浙07民初390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主要內容如下:

1、本公司就新光集團借款本息,對被告一所有的坐落於義烏市福田街道世貿中心1幢共 163 套、福田街道世貿中心2幢共158套住宅和其分攤的土地使用權優先受償(扣除本公司在新光集團破產程序中可以受償的部分),被告一在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新光集團追償;

2、本公司就新光集團借款本息,對被告二所有的坐落於【東陽市吳寧街道新光天地3幢共119 套、吳寧街道黌門廣場1號商場二層共78套、吳寧街道黌門廣場 1號商場三層1套、吳寧街道黌門廣場1號商場四層共2套】商業用房和其分攤的土地使用權,【吳寧街道紅椿街、南街共9套,吳寧街道新光天地 B 區地下一層商鋪共34套,吳寧街道黌門商廈地下一層商鋪共122套】商鋪和其分攤的土地使用權,【吳寧街道黌門商廈2幢、3幢共35套,吳寧街道黌門商廈1幢共61套】住宅和其分攤的土地使用權優先受償(扣除本公司在新光集團破產程序中可以受償的部分),被告二在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新光集團追償;

3、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虞雲新和周曉光、虞江波和俞恬伊、季昌群分別對新光集團借款本息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扣除本公司在新光集團破產程序中可以受償的部分),各被告在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新光集團追償。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10,446,807 元,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虞雲新和周曉光、虞江波和俞恬伊、季昌群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事項

除本公司已披露的訴訟事項外,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三、本次公告的訴訟對本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

一審法院雖然支持了本公司的訴訟請求,但該判決目前處於上訴期內,且抵押物的變現時間及被告的償債能力存在不確定性,本公司能否全額收回上述款項亦存在不確定性。本公司已對該筆貸款計提了相應貸款損失準備,預計該訴訟事項不會對本公司的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產生重大影響。

本公司將持續關注相關案件進展情況,積極採取各項措施,維護本公司及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本公司將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四、備查文件

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浙07民初 390 號《民事判決書》。

特此公告。

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0年4月9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