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息相關!學校和教師不得不看這些稅收優惠


息息相關!學校和教師不得不看這些稅收優惠

今天是一年一度的教師節,祝各位老師們教師節快樂!

“國勢之強由於人,人材之成出於學”。與學校、教師有關的稅收優惠有哪些呢?

一、增值稅

(一)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免徵增值稅的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3)第一條第八項規定,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免徵增值稅。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是指:

1、普通學校。

2、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類學校。

3、經省級及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成立的技工學校、高級技工學校。

4、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師學院。

上述學校均包括符合規定的從事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但不包括職業培訓機構等國家不承認學歷的教育機構。”

提供教育服務免徵增值稅的收入,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

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審核批准並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考試報名費收入,以及學校食堂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伙食費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不屬於免徵增值稅的範圍。

此外,學校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也免徵增值稅。

(二)教育輔助服務可以選擇簡易計稅

教育輔助服務包括教育測評、考試、招生等服務。根據《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十三條規定,一般納稅人提供教育輔助服務,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三)非學歷教育可以選擇簡易計稅;其中託兒所、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免徵增值稅。

非學歷教育服務,包括學前教育、各類培訓、演講、講座、報告會等。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3)第一條規定:“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託兒所、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 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和興趣班等為由另外收取的費用以及與幼兒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支教費等超過規定範圍的收入,不屬於免徵增值稅的收入。……"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再保險、不動產租賃和非學歷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68號)第三條規定,一般納稅人提供非學歷教育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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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師個人專屬增值稅優惠

1、教師從事諮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技術服務等勞務取得的收入以及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等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稿酬所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關於按次納稅的起徵點有關規定,每次銷售額未達到500元的免徵增值稅。

2、教師轉讓著作權(含專家、學者授課收入),免徵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條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3)第一條第十四項規定,個人轉讓著作權免徵增值稅。

二、企業所得稅

(一)根據《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81號)第四條規定,對於經批准設立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按照稅法規定進行免稅資格認定後,免徵非營利性收入的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為免稅收入。《企業所得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122號) 第一條規定,非營利組織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1、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2、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4、不徵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第一條第八項規定:

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事業的捐贈,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第九項規定,對高等學校、各類職業學校服務於各業的技術轉讓、技術培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十項規定,對學校經批准收取並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收費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學校取得的財政撥款,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於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根據國發〔2016〕81號文件規定,對企業支持教育事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稅法有關規定,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根據《關於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第一條規定,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於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個人所得稅

(一)捐贈相關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2、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第一條第八項規定,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事業的捐贈,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二)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第一條第十一項規定,對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佈的教育方面的獎學金,免徵個人所得稅;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與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根據國務院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國發〔2018〕41號)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子女處於學前教育階段及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相關支出,按照每個子女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學前教育階段指年滿3歲至小學入學前,學歷教育包括義務教育(小學、初中教育)、高中階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學專科、大學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第八條規定,納稅人在中國境內接受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支出,在學歷(學位)教育期間按照每月400元定額扣除。納稅人接受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關證書的當年,按照3600元定額扣除。第九條規定,個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符合扣除條件的,可以選擇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選擇由本人扣除。

(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稅收協定中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執行有關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91號)規定,我國對外簽署的部分避免雙重徵稅協定或安排(以下統稱“稅收協定”)列有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

根據該條款,締約一方的教師和研究人員在締約另一方的大學、學院、學校或其他政府承認的教育機構或科研機構從事教學、講學或科研活動取得的所得,符合稅收協定規定條件的,可在締約另一方享受稅收協定規定期限的免稅待遇。

稅收協定該條款所稱“大學、學院、學校或其他政府承認的教育機構”,在我國是指實施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學校,具體包括幼兒園、普通小學、成人小學、普通初中、職業初中、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外籍人員子女學校、普通高校、高職(專科)院校和成人高等學校。培訓機構不屬於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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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師專屬個人所得稅優惠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

2、對個人獲得曾憲粹教育基金會教師獎的獎金,可視為國務院部委頒發的教育方面的獎金,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依據:國稅函發〔1994〕376號(曾憲梓教育基金會教師獎)

3、為了鼓勵特聘教授積極履行崗位職責,帶領本學科在其前沿領域趕超或保持國際先進水平,對特聘教授獲得“長江學者成就獎”的獎金,可視為國務院部委頒發的教育方面的獎金,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依據:國稅函〔1998〕632號(長江學者獎勵計劃)

4、對教育部頒發的“特聘教授獎金”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依據:國稅函〔1999〕525號(特聘教授獎金)

5、《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第二條第(七)項中所稱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是指:

(1)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

(2)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

高級專家延長離休退休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其免徵個人所得稅政策口徑按下列標準執行:

a、對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係所在單位取得的,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向職工統一發放的工資、薪金、津貼、補貼等收入,視同離休、退休工資,免徵個人所得稅;

b、除上述第(一)項所述收入以外各種名目的津貼補貼收入等,以及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係所在單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訓費、講課費、顧問費、稿酬等各種收入,依法計徵個人所得稅。

依據:財稅〔2008〕7號(高級專家延長離休退休期間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6、依法批准設立的非營利性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依據:財稅〔2018〕58號(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

四、其他稅種

(一) 耕地佔用稅

對學校、幼兒園經批准徵用的耕地,免徵耕地佔用稅。享受免稅的學校用地的具體範圍是:全日制大、中、小學校(包括部門、企業辦的學校)的教學用房、實驗室、操場、圖書館、辦公室及師生員工食堂宿舍用地。學校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佔用的耕地,不予免稅。職工夜校、學習班、培訓中心、函授學校等不在免稅之列。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第三條第一項

(二)契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於教學、科研的,免徵契稅。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辦學許可證,由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學校及教育機構,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權屬用於教學的,免徵契稅。、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第三條第二項

(三)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對國家撥付事業經費和企業辦的各類學校、託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學校所立的書據,免徵印花稅。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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