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昆明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5月1日起施行

新版《昆明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5月1日起施行

在5月1日起將施行的新版《昆明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我市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對象除了不可移動文物、地下文物、名人故(舊)居等傳統文保單位和項目外,還涵蓋了散落在民間的各類歷史文化遺蹟。

作為國務院公佈的首批24個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之一,昆明文物古蹟眾多,傳統街區與老建築風貌突出,沉澱了無數豐富多彩、彌足珍貴、極具地域特點的文化遺產。如今,昆明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對象得到了拓展和增補,哪怕是一口古井、一堵圍牆也有了申報成為保護對象的資格,這將為昆明提升“歷史文化名城”品牌的影響力增添更多底氣。

山水環境和文化線路首次被納入保護對象

2012年昆明市就施行了《昆明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當時對“昆明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對象”的界定範圍比較簡單,主要包括四個方面:歷史城區、歷史村鎮、歷史地段、歷史建築;可移動文物、地下文物;體現歷史文化名城內涵的紀念設施;有關法律、法規中確定的其他保護對象。

此次新修訂的《條例》較之前相比,從38條增加到46條,優化調整33條、新增11條。其中,新版《條例》拓展和增補了“昆明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對象”,《條例》第四條明確,昆明市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對象包括:歷史城區、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歷史村鎮、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體現歷史文化名城內涵的山水環境、文化線路、歷史環境要素,以及有關法律、法規中確定的其他保護對象。此外,涉及不可移動文物、地下文物、名人故(舊)居、傳統地名、古樹名木、工業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世界文化遺產、世界自然遺產、風景名勝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對於新增的保護對象,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副局長梁源原介紹,依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2017),新版《條例》增補了“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此次把山水環境、文化線路也納入《條例》的保護對象,是依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標準》(2018)提出的保護內容,同時也是為了充分體現昆明的地方特色。”梁源原說。

此外,新版《條例》還新增了“保護名錄”章節,明確昆明市實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名錄制度。縣(市、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已批准公佈的保護對象納入保護名錄。那麼,其他歷史文化遺蹟如何申報成為“保護對象”繼而入選“保護名錄”呢?

《條例》第十二條給予了答覆,並列舉出8個具體情形,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按照程序批准公佈為市級保護對象:能夠體現其歷史發展過程或者某一發展時期風貌的城區;保存比較完整、內涵較為豐富、特色明顯,體現當地民族傳統風貌特徵的村鎮;保留遺存較為豐富,能夠反映一定歷史時期傳統風貌或者民族、地方特色,並具有一定規模的地段;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佈為文物保護單位,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但是具有一定保護價值的建(構)築物;體現地方自然山水格局、凸顯歷史文化名城內涵的山水環境;與歷史城鎮村聚落密切相關,或者歷史上長期作為城鎮村生活、主要貿易、交通通道等,對城鎮村格局的形成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的線路;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的古井、圍牆、石階、鋪地等環境要素;其他需要申報為保護對象的。

《條例》明確,符合第十二條規定的市級保護對象,可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申報,經市自然資源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並向社會公示後,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佈。

保障工作經費鼓勵社會參與

《條例》明確,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歷史村鎮、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的保護範圍包括核心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在核心保護範圍內,除了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外,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

據晉寧區文管所所長周忠全介紹,晉寧區目前已完成對區級文化保護單位晉城關聖宮、東方廟街李氏民居和掛牌文物上東街38號民居的修繕。但他也坦言,晉城古鎮上下西街已投入資金500萬元,對7條街區進行道路青石板鋪設、汙水管網建設等工作,接下來還要保護修繕和利用開發其他文化遺產和優秀傳統文化場所,初步預算總投資大,單靠一個區的財政力量很難承擔。

對此,新版《條例》也提出了保障“歷史文化保護經費”。第七條要求,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由市、縣(市、區)兩級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經費用於普查、測量、認定、搶險、檔案資料收集管理、學術研究、規劃編制、修繕補助、宣傳普及、資助、獎勵等方面。

此外,第八條也明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多種渠道和方式,對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歷史村鎮、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等實施日常保護和管理。同時,《條例》第九條、第十條也指出,鼓勵社會各界積極參與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利用的相關工作;增強全社會的保護傳承意識等公眾參與的內容。(昆明日報 記者王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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