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臺經濟:直面稅收監管挑戰已成當務之急

平臺經濟:直面稅收監管挑戰已成當務之急

近年來,平臺經濟迅猛發展,逐漸成為引領經濟增長的重要力量。作為一種新的經濟形態,平臺經濟由於跨界融合廣、業務流動強、交易留痕難等特性,稅收監管面臨著一系列難題。本文根據稅收工作實踐,探討了平臺經濟涉稅管理面臨的來自徵稅認定、監管落實、發票使用等方面的挑戰,並提出了完善法律法規、細化分類管理、推廣電子發票等加強平臺經濟稅收監管、促進平臺經濟健康有序發展的具體建議。

平臺經濟是基於互聯網、雲計算、大數據等新一代信息技術,通過提供虛擬或真實的交易平臺,促成雙方或多方供求之間信息分享並達成交易的一種數字經濟形態。近年來,以“互聯網+物流”“互聯網+速聘”等電子商務以及其他“互聯網+”業態為代表的全球互聯網平臺經濟蓬勃發展,無論是從其規模、數量還是成長速度看,平臺經濟崛起的大勢已然形成。

與此同時,平臺經濟發展中也出現了許多稅收監管難題。2019 年,李克強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堅持包容審慎監管,支持新業態新模式發展,促進平臺經濟、共享經濟健康成長。”2019 年8 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促進平臺經濟規範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要求完善相關政策措施,推動建立健全適應平臺經濟發展特點的新型監管機制。這為稅務部門探索建立新型稅收監管機制提供了方向。

針對平臺經濟跨界融合廣、業務流動強、交易留痕難等特點,稅務部門堅持採取包容審慎的態度,深入研究平臺經濟的價值鏈條、運行模式、盈利方式,主動轉變服務思維,創新服務途徑,規範監管模式,在發票領用、政策適用、業務操作等方面儘量滿足納稅人需求,加強對平臺經濟運營商在發票開具和納稅申報等業務操作方面的指導輔導,推動平臺經濟規範健康發展。


一、平臺經濟稅收監管面臨的挑戰

平臺經濟打破了有形界限的傳統經濟形式,呈現出網絡化、信息化、無邊界化、跨界融合等新趨勢,其運營涉及以平臺為媒介實現雙方或多方之間的信息交換、需求匹配、無紙數字化交易、資金收付、貨物交收等多個環節,造成稅制要素的確定存在困難,加之我國目前對平臺經濟的行業規則、准入條件等監管措施尚不健全,為稅收監管帶來了巨大的衝擊和挑戰。

(一)納稅主體認定難度大

納稅人是稅收法律關係兩大主體之一,是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任何一個稅種首先要解決的就是對誰徵稅的問題。平臺經濟減少了中間環節,使得大量的自由職業者和個體經營戶成為平臺經濟貨物或服務的提供者,給稅務機關帶來的直接困難便是如何獲取這些參與者的有效信息,並進行納稅人的身份認定。物理存在的集市(市場)虛擬化後,平臺企業成為交易雙方信息提供、展示、存儲和資金流轉的紐帶,交易雙方也跨越了地理區域的限制。由於沒有地域的限制,平臺經濟有了無限的擴展空間,吸引集聚了幾何級增長的貨物或服務提供者參與其中。這些貨物或服務提供者雖然發生納稅義務,但由於大都沒有辦理工商稅務登記,僅需要在相關平臺進行簡單註冊,即可成為平臺經濟貨物或服務的提供商。稅務機關獲得此類信息的困難較大,影響了稅務機關及時準確認定納稅主體並徵收相關稅款。

(二)徵稅對象界定複雜

隨著平臺經濟的快速發展,新的業務模式、經濟業態不斷湧現,傳統行業劃分日漸模糊。同時,平臺經濟將部分有形的商品和服務轉變為數字形式進行銷售,使商品、勞務和特許權變得難以區分。如何準確界定企業的行業歸屬和適用稅率,如何判斷企業能否適用差額徵稅政策,等等,變得越來越缺乏確定性,這往往造成稅務機關和企業對同一業務產生不同見解。

比如,無車承運企業的運輸業務是按照運輸業徵稅還是按照代理業徵稅?無車承運平臺企業在以承運人身份與託運人簽訂運輸合同的同時,又以道路貨運經營者的身份委託實際承運人完成運輸任務,其實質上是代理中介組織與傳統貨物運輸業之間的一種業態形式,因此徵納雙方一直對徵稅對象的界定存有爭議。直至2016 年,《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推進改革試點加快無車承運物流創新發展的意見》(交辦運〔2016〕115 號)將無車承運確定為交通運輸業務,才使徵稅對象得以明確。

因此,隨著平臺經濟的快速發展,平臺經營商的業務經濟活動性質需要藉助相關部門或是相關法律進行確認,才能進一步明確徵稅對象、適用稅率,進而對其進行稅收徵管。

(三) 納稅地點確定不直觀

現行稅制對納稅地點的規定是以屬地原則為主,而入駐平臺的任何一家企業都可以在全球任何地點進行經營活動,平臺上的大多商家也沒有工商稅務登記,使得平臺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和平臺商家所在地稅務機關均無法有效監控商家經營行為,更無法確認交易貨物或服務的供應地和消費地,造成納稅地點難以確定,容易形成平臺商家稅收管轄權的真空地帶。

同時,平臺經濟的收入來自不同的地域,最終形成平臺企業收入,平臺企業所在地和納稅義務發生地稅務機關均有權對其徵稅。然而,面對這種情況,由於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既容易引起各地稅務機關對稅收管轄權的爭奪,也容易產生各地稅務機關管理不到位的情況。

比如,無車承運平臺企業以承運人的身份接受貨載,並以託運人的身份向實際承運人委託承運,承諾對貨物的安全負責,運輸完成後向貨主收取運費,又向實際承運人支付運費,賺取兩者的運費差價。

平臺企業以其向貨主收取的運費為計稅依據申報納稅完結納稅義務。而作為平臺企業的會員——實際承運人,絕大多數為自然人,其收取的平臺企業支付運費則很少進行納稅申報。

主要原因是平臺會員常住地稅務機關無法掌握相關收入情況,平臺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能夠通過平臺企業掌握情況但又不具有管轄權,稅收法律法規亦沒有明確平臺企業的扣繳義務,因此造成這部分收入的流轉稅和所得稅的流失。

(四)納稅義務判斷不清晰

現行稅收制度規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以應稅行為發生並收訖銷售款項或是開具發票來確定。以平臺經濟為基礎的交易模式主要有企業對企業(B2B)、企業對個人(B2C)、個人對個人(C2C)等幾種。其中,

  • B2B 交易模式下,一般需要發票作為原始記賬憑證,因此大都能及時開具發票,如阿里巴巴平臺模式;
  • B2C 交易模式下,如果是企業對消費者,當消費者不需要發票時,企業對消費者可能存在少開發票的情況,如果是個人對企業,在很大程度上不開具發票;
  • 而C2C交易模式下根本就不可能開具發票。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稅務機關僅通過發票的開具信息徵收稅款幾無可行,只能通過應稅行為發生並收訖銷售款項來確定納稅義務發生,而款項的收訖與否只有平臺企業或是第三方支付平臺掌握。

因此,在稅務機關不能充分掌握計稅信息的情況下,無法準確判定納稅義務的發生,大大增加了稅收流失的風險。

(五)發票虛開風險高居不下

平臺經濟的迅速發展,衍生了很多新型的平臺經濟模式。在這些新型的平臺經濟運營模式下,平臺企業承接業務(大多為企業的業務)後,再將業務轉委託給平臺上海量的個人個體會員,業務完成後,平臺企業收取價款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形成平臺企業收入,同時,平臺企業向個人個體支付價款,往往不能取得發票作為成本列支。這一新型的經濟模式在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的同時,也大大增加了發票虛開的風險。其原因如下:

  • 一是由於平臺企業的個人會員眾多,彙集的收入總額驚人,而個人會員遍佈全國各地,稅務機關難以獲得可靠的信息來判斷其業務真偽;
  • 二是在對無車承運平臺企業的檢查中發現,存在大量委託方已完成線下運輸再人為補錄進平臺系統作為平臺業務的情況,對於這種補錄業務的真實性難以核實;
  • 三是物流企業用自有車輛註冊個人會員,再利用平臺企業系統達成運單,用自有車輛為自家物流企業承運貨物,資金流循環回去,取得平臺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業務明顯具有虛開特徵,再加上平臺企業作為一種新業態,許多地方政府為了扶持其發展,往往給予一定的財政政策扶持,這均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平臺企業虛構收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風險和可能。

這不僅擾亂了國家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秩序,更擾亂了正常的經濟秩序。

(六) 數據信息獲取困難

當前,越來越多的用戶和商家被捲入平臺經濟的大潮中,這充分說明,平臺經濟在整個國民經濟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已成為促進區域經濟高質量增長的新動力。雖然平臺經濟的快速發展極大地方便了人們的衣食住行,但是結合前述其對稅制要素的影響分析,以平臺為核心的各類新型交易模式不斷湧現,對我國現有的稅收徵管體系造成了較大的衝擊。

目前“以賬控稅”“以票控稅”為主要手段的稅收徵管模式尚不能實現對平臺經濟領域蘊含稅收的應收盡收,加之各級政府紛紛出臺促進平臺經濟發展的“土政策”,在很大程度上違背了稅收中性和稅收公平等基本原則。

因此,如何掌握平臺經濟的海量數據信息,運用大數據技術開展分析,實現數據管稅,成為稅務機關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加強平臺經濟稅收監管的幾點建議

直面平臺經濟對稅收監管的挑戰,圍繞更大激發市場活力,對平臺企業加大政策引導、政策支持和政策保障的力度,創新監管理念和方式,落實和完善包容審慎監管要求的同時,探索建立適應平臺經濟發展特點的新型稅收監管機制,促進平臺經濟持續規範健康發展,成為當務之急。

(一) 提層級,完善稅收法律法規

從理論上講,平臺經濟實質上是實體經濟商戶入駐商家的虛擬平臺延伸,其課稅對象並沒有發生本質的變化,現有的稅收法律法規基本上包含了適用的主要內容,僅僅是在一些具體的規定上不夠清晰,不便於實際操作,導致在執法過程中容易發生徵納雙方的爭議。因此,建議從法律法規層級入手,

  • 一方面,對正在進行的增值稅、消費稅立法,將平臺經濟模式補充進去,對各稅制要素從兼顧宏觀與全面的角度進行科學設置,提升對新業態、新經濟模式監管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 另一方面,研究制定平臺經濟適用的特定法律規範,著力解決具體法律法規的滯後性問題,從具體細節上對平臺經濟涉稅問題加以明確、規範、細化,既科學制定稅務機關的監管依據,又清晰界定納稅人的適用遵循,有助於在實踐中消除徵納分歧,保持和諧共贏的徵納關係。

(二) 細分類,明確相關管轄權限

平臺經濟經營商戶主要有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由於前三種大都已經辦理了工商執照和稅務登記,並且按照現行稅收政策均能自開發票,因此從管理上可以作為第一類,其他個人則作為第二類。

  • 對於第一類納稅人,納稅主體、納稅地點、納稅環節均較為明確,納稅義務可以根據其與平臺發生應稅行為和發票的開具來確定,由註冊地主管稅務機關管理徵收。
  • 對於第二類納稅人,主要以自然人、自由職業者為主,經過平臺條件認證即可成為平臺會員,然後通過平臺承接業務。由於這些納稅人既沒有工商註冊,也沒有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沒有其任何涉稅信息,成為稅務機關監管的真空地帶。針對此種情況,平臺商戶在平臺企業註冊時,以身份證號碼標識作為發票開具和收入歸集的納稅識別號,並明確由平臺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委託平臺企業對這類商戶承接業務代開具發票並代扣代繳相關稅款,同時,明確該類納稅人的稅收管轄歸屬於平臺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這樣,既可以解決平臺企業所得稅稅前的成本列支和稅款流失問題,又可以規範確定稅收管轄權,防止出現管不了、無法管、都不管等問題。

(三) 重支持,加大稅收優惠政策

平臺經濟的迅速發展,得益於平臺將數以萬計的自由職業者聯繫起來,將個人力量匯聚起來,展現出強大的影響力,化解社會就業壓力,有效保障“六穩”。

  • 對平臺主體而言,以無車承運平臺企業為例,目前按照交通運輸業9% 的稅率徵稅,實際業務開展中增值稅進項稅發票難以獲取,造成稅負居高不下,有的甚至難以為繼,因此,本著支持平臺經濟健康發展的目的,建議採取6%的優惠稅率加以徵管。
  • 對平臺經濟個人從業者而言,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沒有辦理稅務登記的個人發生應稅行為按次納稅,為每次(日)銷售額300 ~500 元。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 號),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 萬元的免徵增值稅。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個人從事增值稅應稅行為如果按次納稅,稅收負擔明顯過重,因此,建議取消按次納稅,明確10 萬元免徵額同樣適用於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個人。

(四) 堵漏洞,推廣電子發票系統

自 1994 年稅制改革以來,增值稅專用發票成為以票管稅、憑票抵扣的有力把手,國家稅務總局運用各種防偽加密技術對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稅控系統不斷進行改進和完善,取得了非常積極的效果。

但是,這一管理系統按傳統的發票管理流程搭建,不能完全反映企業經營行為,況且稅務機關提取發票信息困難,結果造成在基本杜絕假髮票的同時,真票假開、虛開的現象時有發生,通過買賣發票虛抵進項的問題也屢禁不止。特別是隨著互聯網的普及和平臺經濟的快速發展,更是出現了發票虛開風險加大、平臺企業取得發票困難、辦稅大廳發票代開壓力增大等問題,紙質發票已不能適應平臺交易的需求,甚至成為阻礙平臺經濟發展的因素之一。

全面推行電子發票成為解決以上問題的有效方法之一:(1)從網絡基礎設施、企業需求、稅收管理等方面看,各方面條件均已具備;(2)從部分行業推行電子普通發票試點情況看,運行情況良好;(3)從納稅人角度看,所有納稅程序都可真正做到網上辦理,且電子發票傳遞方便,成本費用低廉;(4)從稅務機關角度看,通過電子手段,控制發票信息流的出口和入口,可有效減少發票虛開風險。有鑑於此,建議建立開放式發票網絡管理中心,由企業納稅人或個人登錄網頁版界面,實名註冊唯一企業信息,申請電子發票後即可開具,結合企業財務軟件進入憑證製作。

如此,平臺企業納稅人可以相對容易地獲得上下游零散用戶的電子發票,解決增值稅進項抵扣和所得稅成本列支的規範問題。

同時,個人用戶可利用移動終端等途徑實現發票的代開,大大減輕辦稅服務大廳的代開壓力,大大節約紙質發票的印刷、運輸和領用等成本費用。

(五) 通瓶頸,深化數據信息管稅

隨著互聯網、平臺交易等的實名化,平臺交易體系對商戶基本情況、訂單成交支付數據、物流數據等信息的管理、存儲、保護比較規範,結合電子發票的全面推廣,“數據管稅”已經具備各方面條件。具體而言,

  • 首先,要強化政府部門數據共享共用,以政府為主導,建立稅務部門與平臺監管、銀行、第三方支付機構、快遞物流等部門的數據共享通道,各部門可根據實際工作情況提供或提取有關數據,實現數據資源共享。
  • 其次,要積極推進稅務機關與平臺企業之間的數據互通,便於稅務機關及時確定納稅義務人及交易金額,解決稅收徵納雙方信息不對稱問題,實現平臺交易稅收的應收盡收。
  • 最後,要建立稅收數據分析管控機制,稅務機關對所掌握的數據進行深度挖掘,構建納稅評估模型,篩選可疑信息,通過數據互通平臺將信息傳遞反饋至主管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確保稅收監管精準到位。

(六) 強宣傳,培育依法治稅環境

現階段,在平臺經濟從事經營的多為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納稅意識淡薄,偷逃稅現象時有發生。因此,

  • 一要強化經營准入宣傳,要求平臺企業設置稅法知識學習模塊,作為平臺會員註冊入會的門檻,明晰從事經營活動應當承擔的納稅義務和應享受的權利,為會員自行申報或平臺企業代扣代繳掃清障礙。
  • 二要強化稅法普及宣傳,讓廣大納稅人及社會各界對稅法有更全面認識和更深入理解,進一步增強依法誠信納稅意識,自覺抵制和反對稅收違法行為,不斷推進依法治稅的進程。
  • 三要強化專業知識輔導,梳理歸納平臺經濟適用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通過定向推送、上門輔導、集中宣講等多種形式,幫助納稅人懂政策、會運用、能操作,進一步提升納稅遵從度。


本文來源於《稅務研究》,作者:國家稅務總局泰安市稅務局課題組,關注【明稅】訂閱更多內容。

如果你有想了解的內容,請在評論區留言或能我們私信,喜歡本文請轉發或點個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