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縣 出臺“紅頭”文件規範司法監督工作

本報訊(記者李偉通訊員王強)近日,桃江縣第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了《桃江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加強司法監督工作的規定(試行)》《桃江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司法案件與行政執法案件評析辦法(試行)》及《桃江縣人大常委會關於開展“法治桃江行”活動的決定》。這三個“紅頭”文件的出臺,將系統規範桃江縣人大司法監督工作。

《桃江縣人大常委會關於開展“法治桃江行”活動的決定》明確了加強司法監督是“法治桃江行”活動的重點。“法治桃江行”活動作為司法監督工作的重要載體,可以針對性地解決司法監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切實增強司法監督工作的規劃性和時效性,為司法監督工作搭建平臺。

《桃江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加強司法監督工作的規定(試行)》明確了司法監督的內容及方式,如報告制度和報送制度,通過加強與司法機關日常工作聯繫,解決過去信息不對稱的問題。除了監督法規定的監督方式,文件還明確了履職監督、案件監督、庭審旁聽、見證執行、組織代表約見等多種監督方式。《桃江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司法案件與行政執法案件評析辦法(試行)》解決了“個案監督一直是司法監督不能觸碰的紅線”難題。辦法明確規定,對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列入監督範圍,重點評析案件的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監督結果非經法定程序不影響原法律文書的效力,要求案件評析跳出個案看問題,以促進類案的規範辦理為目的。這些內容的設置,既加強了對“微觀”層面的監督,又堅持了不干預個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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