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能否推出個人破產製度,還能等到那一天嗎?

首先小編先和大家說一下什麼是破產法:指的就是自然人的債務,因為不能償還或者資不抵債時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訴,請法院宣告破產,並依破產程序償還債務的一種法律制度(目前中國的破產法其實只是“半部破產法”,因為只涉及到企業破產,並沒有提到自然人破產。)可能這麼說,大家有點聽不懂,小編和大家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如果你欠債沒有辦法歸還,你可以申請破產,法院之後會清算你的個人財產,留給你必要的生活開支,然後其他的財產全部用來歸還別人,如果還是不夠的話,那麼就會規定一定的期限,這之間除了基本的生活費外,其他的錢全部要用來還債,限制你的高消費。而在規定期限之後,不管你是否還完債務都可以重新開始。

2020年能否推出個人破產製度,還能等到那一天嗎?

2019年10月初,首例個人破產法的案件已經宣判了,有不少用戶很關心最新的消息進度,畢竟這與每個人有關,今天我們就來簡單介紹一下,讓大家瞭解一下個人破產法的相關內容。
一、案件回顧

10月9日上午浙江溫州中級人民法院聯合平陽縣人民法院召開的新聞發佈會,通報平陽法院辦結的,溫州某破產企業股東蔡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一案。

蔡某是溫州某破產企業的股東,經生效裁判文書認定其應對該破產企業欠款214萬元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蔡某承諾除法院清查已查明的財產情況外,確無其它財產,若有虛假不誠信,願意承擔一切法律的後果,最終蔡某提出按照1.5%的清償比例,即3.2萬餘元,並且在18個月內一次性清償的方案。

蔡某也承諾了從方案履行完畢起6年內,倘若家庭年收入超過12萬元,超過的部分50%,將用於償還債權人未償還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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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也充分了解債務人目前經濟狀況,以及確認債權人誠信的前提下,也表決通過該清理方案,同意為債務人保留基本的生活和醫療費用,自願放棄對債務人的追償權。

法院也同意債務人自清理方案履行完畢後起滿3年後,恢復債務人個人信用,同時在自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畢起,六年內,若債務未申報重大財產,或者存在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資產或其它逃避債務的行為,債權人可以請求恢復按照原償還債務額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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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年,隨著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不斷的完善,出來了一個新詞,叫老賴。老賴確實存在,也確實可惡,但是並不是所有欠債的人都是老賴。希望社會輿論不要一杆子打死一片人,給欠債人留一點希望,留下一縷陽光。不要讓輿論成為壓死他們的最後一根稻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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