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当国土空间规划发生重大变更


东莞:当国土空间规划发生重大变更


​近日,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印发《东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以规范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程序,维护国土空间规划权威并有效实施。

东莞按照控规内容实行分类管理,分为一类管控内容、二类管控内容、指导性内容三类。控规调整也实行分类调整,分为重大调整、一般调整和微调三类。

其中,重大调整是指对控规一类管控内容进行修改,主要涉及到四种情况。比如,如果市、功能区、镇国土空间规划发生重大变更,对控规范围内的用地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则属于重大调整,可对控规一类管控内容进行修改。

其他三种情况,主要是涉及到评估发现控规存在较大缺陷,功能布局调整面积占比一半以上或总面积100公顷以上,以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情况情况等。

这个办法还规定,不符合市、功能区、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强制性内容等五类情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予调整。

这个办法是由东莞市自然资源局起草,并由该市司法局于去年10月公开征求意见的,主要依据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法,以及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控规管理条例。

我国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并未列出调整控规的具体情形。广东省控规管理条例倒是列出了可调整控规的四种情形。

由此可知,东莞对控规调整的管理办法,部分遵循了广东省控规管理条例。

从中央18号文发布以来,涉及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调整关系的,目前除了东莞出台这个管理办法以外,还有就是《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草案)》第十九条规定,该市编制的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有以下三种情形,组织编制机关经审批机关同意,可按法定权限和程序修改:第一,上级国土空间规划发生变更的;第二,经定期评估监测确需修改的;第三,国土空间规划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的。

不过,宁波这个条例与东莞管理办法相似,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虽可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但是不得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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