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酒後駕駛撞傷了人,保險公司免賠,肇事司機慌了

近日,文山市法院順利執結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賠償糾紛案件,在執行法官多方勸導下,雙方互諒互讓達成執行和解協議,被執行人當場支付了賠償款17萬元。

文山:酒後駕駛撞傷了人,保險公司免賠,肇事司機慌了

因車禍傷殘,卻拿不到“賠償款”

2016年11月10日,張某國駕駛的客車途徑文山市某路口時與張某紅駕駛的轎車相撞,造成張某紅受重傷。事故發生後,張某紅分別到文山州人民醫院、文山州中醫醫院住院治療41天。期間,張某國支付了2500元醫療費。經文山州司法鑑定所鑑定,張某紅的護理依賴程度為完全護理依賴,傷殘程度鑑定為一級。因賠償問題協商未果,張某紅將張某國訴至文山市法院。

文山市法院經審理認為: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某國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張某紅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張某國駕駛的客車分別在昆明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在文山某保險公司投保商業三者險,故昆明某保險公司需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相應的賠償責任。張某國在文山某保險公司購買商業三者險時,工作人員已經明確告知:因飲酒發生的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予賠償。因事故發生時,張某國系酒後駕駛,故文山某保險公司不承擔此次交通事故賠償責任。

張某紅住院治療期間產生的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等費用共計139.81萬元,以上費用先由昆明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支付12萬元。因張某國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張某紅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所以餘款127.81萬元由張某國承擔30%,張某紅自己承擔70%。即張某國應賠償127.81×30%=38.34萬元,扣減其先前支付的醫療費2500元,還需要再賠償張某紅38.09萬元。

綜上所述,文山市法院作出判決,張某國賠償張某紅各項經濟損失38.09萬元;昆明某保險公司賠償張某紅各項經濟損失12萬元。

文山:酒後駕駛撞傷了人,保險公司免賠,肇事司機慌了

法院判決生效後,昆明某保險公司按時支付了賠償款,但張某國卻一直未支付賠償款,張某紅遂向文山市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文山:酒後駕駛撞傷了人,保險公司免賠,肇事司機慌了

法官多方努力,當事雙方和解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法官多次催促張某國按期履行義務。經過線上查控系統查詢後發現,張某國名下無存款,僅有一輛小客車,執行法官立即查封了該車輛。車輛被查封后,張某國東找西借分三次向張某紅支付了1萬元,餘款37.09萬元,張某國稱自己實在無力償還。

文山:酒後駕駛撞傷了人,保險公司免賠,肇事司機慌了

面對申請人癱瘓在床、被執行人家庭困難的執行困境,執行法官從法理和情理兩方面同雙方多次聯繫、交流。

一方面,從法律的角度告知張某國必須支付剩餘賠償款,如拒不支付,法院將會採取強制措施將其列入失信人員名單,限制出行或進行司法拘留。

另一方面,積極與申請執行人張某紅溝通,張某國經濟條件也不好,名下沒有房產、存款,唯一的經濟來源就是那輛小型客車,但是目前已被法院查封,經濟條件有限,希望能對賠償款有所讓步。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張某國一次性支付17萬元賠償款,張某紅自願放棄餘款20.09萬元。

3月11日上午,在執行法官的協調下,癱瘓在床的張某紅在母親及弟弟的陪同下來到文山市法院。在執行法官和被執行人的見證下,申請人當場進行了現金清點和驗鈔,順利完成了執行款交付。

執行法官一再叮囑:這筆錢只得用於張某紅日後的護理和生活開支,不可挪作他用!

至此該案圓滿執結。

原標題:酒後駕駛撞傷了人,保險公司免賠,肇事司機慌了

審核:字丹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