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怎样理解“刑罚是必要的恶”:语音+文字


【讲座】怎样理解“刑罚是必要的恶”:语音+文字


编者按:学习刑法一定要搞清楚刑罚。回到刑法的原点拷问,国家为什么可以对行为人处以刑罚?刑罚的正当性根据是什么?喜马拉雅刑事法律讲座《李煜律师说刑法》第45期录音文字版,清华大学法学院姜碧霞整理。



怎样理解“刑罚是必要的恶”来自刑事法律风险00:0013:39

关注刑事办案十九年,大家好,我是李煜律师。

今天和大家聊一聊我们刑法的原点问题,也即为什么国家可以对公民个人实施刑罚。所以我们今天讲的主题就是“刑罚是必要的恶”。这句话应该怎么理解呢?我们要分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刑罚是种恶。刑罚是种恶就是说刑罚本身它是剥夺自由刑的,从我国刑法的条文来讲,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这些都是剥夺自由刑甚至生命刑的情况,本身就是一种祸害,是对被告人施加痛苦。这种恶是国家所施加的,把人关进看守所,后经法院审判,再判处刑罚,最后投进监狱,处以多年的自由刑,剥夺自由。这就是一种痛苦,一种祸害,是对精神和身体双重的折磨。这是第一层次的观点相信大家都可以理解。

第二个层次,必要,也就是刚才说的国家为什么可以施加这种恶。在刑法理论上,关于“必要”这个理论有两种观点,一种叫报应性,一种叫目的性。在这里,我们不将这个刑法理论展开,因为这涉及到古今中外很多学说和很多刑法专家的观点。我们只简要概括一下我们的意图。既然说它是一种必要,那从人类的观点来讲,人类出自野生物,本来就有进行复仇的本能。人不能自己去施行复仇,而是由国家去代为进行复仇。这就是说对实施犯罪、恶行的行为,由国家统一行使复仇权。这是早期的报应性。后期的报应性认为,刑罚虽然是一种祸害,一种痛苦,一种恶,但其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预防犯罪分为两种,即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特殊预防是预防犯罪人再犯的可能性,一般预防是预防其他人犯罪、规范其他人的行为,使其在合法的轨道里进行。对于这种恶,其实是国家侵犯了公民的权利,但是必须要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第一个限定的标准就是它要与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相一致。主观上是故意、过失,有没有减轻其责任的可能性,即主观的非难可能性,这是对其处罚的根据之一。比如犯罪人是过失犯罪:失火罪、过失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等,这与故意犯罪在结果上的差距很大,如醉酒驾驶,现在叫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一种故意犯罪,放纵公共安全,使之处于一个危险的状态,是一个抽象危险犯。交通肇事罪,肇事司机本质上没有使行人或者车辆遭受损失的故意,但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使他人遭受了损失,这是一种过失犯罪。第二个限定的标准就是犯罪的程度问题,比如犯罪的数量、情节、次数等与刑罚这种恶最终所适用的范围是一致的。所以这种必要的限度,我们主要考虑的就是犯罪的程度和主观的责任这两个因素,将之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所以我们称之为必要的恶。这种必要的恶我们是从技术角度来讲的,那么从国家的宏观刑事政策角度来讲,就是国家一定要对犯罪嫌疑人施以一定的刑罚,但这种刑罚一定是必要的,而不是滥用,过多的去适用。比如,被告人以取保为原则,以羁押为例外。这种原则实际上便是必要性,也就是说能取保在外的就不羁押,能用缓刑的不能判处实刑,所以这就需要限制在必要限度内,而不能滥用刑罚。这里就需要扩展讲一下,国家公权力猛于虎,要时刻警惕国家公权力,将权力关进笼子里。这是目前国家党政机关的一个说法。因此必要的恶体现在刑罚上是最为突出的。

第三个层次,怎样将恶和必要统一起来,二者不可偏废。必要性要求必须去处罚,而且要限定在一定范围内,也就是充分性和必要性的结合。接下来我们对“刑罚是必要的恶”进行深入讲解。这里有两个小例子。之前日本刑法教授在书里提到一个关于百岁老人杀人的例子。百岁老人,从正常的人的寿命来讲,他的年龄到一百岁以上算是很高了,现在对其处以刑罚,但是刑罚的正当性何在,也即为什么要对其施以刑罚呢?必要的恶在这个案例中是怎么体现出来的呢?对于百岁老人进行特殊预防,预防其再犯的可能性已经不大了,因为他可能很快就会去世,所以就是一般预防。大家都知道,杀人罪是剥夺别人的生命,因此一般预防就是对杀人行为的否定评价,告诉别人杀人是不对的,不能随意剥夺他人的生命。国家不进行这样的引导,对杀人罪听之任之是不可以的。第二个例子就是正当防卫中的故意杀人。前段时间,我们讨论很多的正当防卫中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如“昆山龙哥反杀案”和“退役女警正当防卫案”,相信大家在新闻报道中都知道这些案子。在“昆山反杀案”中,嫌疑人已经被别人伤害,但后来自己反杀了龙哥。唐姓女警是因为别人敲她的门,带着凶器到她们家行凶,后来被唐姓女警持刀刺伤,后来导致死亡。这两个案件从行为本身来讲,危害程度也很大,人死亡了,而且对方的行为对自己的危害程度并不是很大,而且他本人没有遭受任何伤害,甚至连轻微伤都没有。但是为什么这两个案件最终没有判处死刑,剥夺生命呢,甚至没有移送到法院,直接做了不起诉的处理。这就是我们今天讲到的必要性。这种行为在客观上来讲是杀人行为,按照古代“同态复仇、睚眦必报”式的原则来讲,这种行为肯定是不行的。在中国古代,“同态复仇”的观点是根深蒂固的,若是家族中有人受害了,家族中留下的人必定要为其去复仇,或者让其后人去复仇。所以“冤冤相报何时了”就是这样来的,一代一代人去复仇,大家也看到金庸小说中《雪山飞狐》中苗某和胡某因为两大家族的恩怨而一代代的去厮杀,到后期双方都没有达成和解。这就是中国古代“同态复仇”的状态。这种案子要是这样处罚按照我们现代的刑罚观念肯定是不能接受的,那么我们为什么最终会适用较轻的刑事政策呢,这是因为在责任上进行阻却了。所以在刑法的“三阶层”理论中就提到客观行为构成犯罪,但是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阻却行为的情形的,最终不以自由刑、生命刑的案件延续下去。通过上面的两种杀人案件,大家对这个问题可能会有所了解。所以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刑法离我们其实并不远,我们的很多行为首先可能是违法行为,比如闯红绿灯等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因为闯红绿灯进而造成别人人身财产损失,可能会造成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所以刑法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大家要珍惜生活,关注刑法,这也是我们开展刑法讲座的一个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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